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真实姓名:

身份证号:

丙方(服务提供方):

公司全称:意真(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912弄2号楼

鉴于:

1 丙方是一家在上海市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借款手机应用“指尖钱包”的经营权,提供信息服务。

2 甲乙双方通过丙方自愿签署本借款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 借款基本信息

借款本金:

借款期限:天,起,

服 务 费:

利 息:

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还款(含服务费)

到期还款:

2 借款及放款

2.1 甲方、乙方通过丙方自愿签署本借款协议。

2.2 一笔借款可能存在多个甲方,已在本协议文首部分列出。甲方按各自出借资金比例享有对应利息。

2.3 甲方应保证于借款起始日支付借款本金(丙方扣除服务费)给乙方,并保证本金来源合法。

2.4 甲方授权并委托丙方将借款本金(丙方扣除服务费)划付至乙方账户,乙方表示同意。

2.5 乙方必须承诺所借款项用途合法。

2.6 乙方同意于还款时向丙方支付本协议规定的服务费。乙方授权并委托丙方在还款时从还款金额中扣取服务费。(详见第5条)

2.7乙方同意丙方向融360天机风控系统查询乙方的个人手机运营商信息、京东信息,以及通过融360天机风控系统查询乙方的综合信用报告。

2.8 放款账户以乙方在手机应用“指尖钱包”中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为准。由于乙方银行卡账户绑定有误造成放款延迟的,丙方概不负责;由于乙方银行卡账户绑定有误造成丙方打款至错误账户的,视同乙方借款成功,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2.9 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其他方。

3 债权转让

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期限内随时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且不需要另行通知乙方;乙方需无条件对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协议内容。但未经丙方同意,甲方不可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擅自转让的,转让视为无效。

4 还款

4.1 乙方应于借款到期日或到期日前足额向甲方偿还本金和服务费。

4.2 甲方应自行申报、缴纳由利息所得带来的可能税费,但如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丙方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则丙方有权直接代扣代缴。

4.3 存在多个甲方且乙方未足额偿还本金、利息时,甲方均自愿按本协议文首部分列明的出借资金比例收取还款。偿还顺序由多个甲方商议确定。

4.4 甲方授权并委托丙方代为收取应收的本金及服务费,收取完毕后按甲方要求处置。乙方表示同意。

4.5 借款到期日及之后,乙方在手机应用“指尖钱包”中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有足额余额的,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可自行扣取乙方当前逾期罚息(如有)至丙方账户;甲方授权并委托丙方扣取乙方当前应还利息、本金并按甲方要求处置,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可自行完成该等扣款。以上扣款行为均无需另行知会乙方。

4.6不支持部分还款。

5 服务费

5.1 本协议中“服务费”是指因丙方为乙方提供信息服务、审核服务、账户管理、还款提醒、还款沟通、资金划转、保证金等相关服务而由乙方支付给丙方的报酬。乙方同意在还款时向丙方支付“服务费”;乙方授权并委托丙方在还款时收取。

5.2 丙方调整服务费时,无需经过甲方同意。

6 逾期

6.1 乙方发生逾期时,从逾期首日起停止计算正常还款利息,改计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日收取,每日罚息=借款本金*1.2%,归属丙方所有。逾期罚息从乙方全额还清罚息、服务费及本金后停止计算。丙方调整逾期罚息时,无需经过甲方同意。

6.2 乙方发生逾期后,甲方授权丙方,并且乙方同意丙方可通过短信、电话、信函、上门等可能的形式进行催收。催收范围包含所有逾期罚息、利息及本金。催收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告费、差旅费、电话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丙方有权再委托其他方完成以上催收工作,催收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告费、差旅费、电话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6.3 乙方发生逾期且未支付逾期罚息时,丙方有权就逾期罚息向乙方追索或发起诉讼。

6.4 乙方发生逾期后,甲方有权就本金和利息向乙方追索或发起诉讼;若存在多个甲方的,则任何甲方有权单独向乙方追索或发起诉讼。

6.5 乙方发生逾期超过7日,或发生拒绝催收沟通、拒不承认借款等恶劣现象的,丙方有权向不限于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法律机关、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对象披露乙方违约相关信息。

7 违约

7.1 未经各方协商一致或合同内容执行完毕,不得解除本协议。

7.2 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其他各方带来的全部损失及费用。

8 争议及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9 附则

9.1 甲方、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9.2 不论借款成功或失败,乙方均无权要求丙方退还或删除乙方已经提供的信息。

9.3 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各方均认可该形式的协议效力。

9.4 本协议以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9.5 本协议自文本最终生成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