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快速取现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甲方自愿申请乙方快速取现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快速取现业务(以下简称“快速取现”,又称“货币基金网上T+0赎回服务”):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网上平台申请货币基金份额赎回并选择快速取现时,甲方同意将快速取现对应的货币基金份额过户给乙方指定账户,经过乙方确认后,由乙方指定账户为甲方垫付与快速取现份额对应的款项,同时甲方授权乙方指定账户赎回已过户的基金份额,并用赎回款项偿还乙方指定账户垫付的快速取现资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条 业务规则: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平台申购的货币基金基金份额,可在签署本协议后,使用乙方提供的快速取现业务,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办理:
1、甲方提交快速取现服务的时间为每个自然日7*24小时。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乙方有权调整该业务的申请时间。
2、撤单:投资人申请快速取现业务成功后,视为对应赎回交易申请已经提交,因该业务的特殊性,投资人快速取现不允许撤单。
3、快速取现限额:乙方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对于甲方每工作日,即上一个工作日15:00(不含)之后至下一个工作日15:00(含)之前,累计申请快速取现的金额设定上限,上限金额为300000元;对于甲方每工作日,即上一个工作日15:00(不含)之后至下一个工作日15:00(含)之前,累计申请快速取现的次数设定上限,上限次数为6次;对于甲方每次快速取现的金额,设定单次最高取现金额50000元,单次最低取现金额100元,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求,相应调整上述限额,甲方同意遵守乙方关于限额的调整。快速取现后对应基金份额余额不低于该基金最低持有份额。
4、快速取现申请日起损益分配:自快速取现之日(含当日)起,投资人不再享有相应基金份额损益,该等额基金份额损益作为快速取现费用,归乙方所有。
5、快速取现的到账金额及未结转收益:甲方快速取现申请金额(实际赎回份额)=快速取现到账金额+手续费,甲方申请快速取现基金份额收益(截止日为快速取现申请日前一自然日)以未付收益的形式记录在我司代销系统内,并以货币基金常规收益分配方式,同账户内剩余份额的收益一并于份额结转日计入甲方基金账户。
6、巨额赎回情况处理:若 T日日终甲方快速取现对应的货币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甲方仍然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选择快速取现业务并获得乙方垫付金额。鉴于甲方快速取现相应货币基金份额已经快速过户至乙方,相应货币基金巨额赎回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申请快速取现之日起(含当日)相应货币基金损益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按照本协议、自身及基金公司的业务规则办理份额赎回工作。
7、手续费:甲方使用快速取现业务,乙方暂不收取手续费,但乙方保留向甲方收取费用的权利,具体收费方式和费率将在乙方网站进行通知。甲方应及时关注乙方发布的相关通知或公告,并妥善行使权利。
8、甲方快速取现后,如需全额取现,需在 2 个工作日后方可申请。
9、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和快速取现业务开展,乙方设立备付金制度用于在投资者申请快速取现时垫付赎回资金。若甲方申请快速取现时,乙方交易平台当日接受快速取现累计金额超过备付金限额,甲方同意该笔快速取现金额可以延迟到账,对此无需乙方承担责任。根据经营需要,在乙方交易平台当日接受快速取现累计金额超过备付金限额时,乙方亦有权暂停快速取现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普通取现的方式赎回基金份额。
10、甲方在使用本服务之前,应确保拥有足额、有效且处于可赎回状态的基金份额,并且基金份额赎回成功之前不对该等份额设定质权等权利负担,否则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对于任何因为甲方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如遇司法机关要求冻结、扣划等情形,导致实际赎回份额确认失败,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自身权益。
12、如甲方通过乙方渠道持有的基金份额发生被有权机关在基金管理人处要求冻结、划扣、转托管转出,或者其他有可能导致基金份额不能被确认赎回等情形,乙方有权从管理人处获知相关信息。
13、若出现甲方未收到快速取现款项情况,乙方为甲方重新划款,或因网络故障、系统故障、计算差错等原因导致甲方重复或额外收到乙方划付快速取现款项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登记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扣收多划付款项。
14、如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销售服务中对乙方负有到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向甲方重复出款、甲方重复赎回份额等导致的甲方不当得利或其他乙方对甲方享有债权的情形),在不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况下,经通知甲方后,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甲方交易账户、从甲方银行账户扣款、按照市场价格赎回或过户甲方基金份额等方式来实现债权。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本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三)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和金融监管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免责条款
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对以下情形以及以下情形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对于甲方提交的快速取现申请,乙方指定账户原则上尽量满足快速取现款项当日划出,若因资金头寸不足或出现其他导致资金风险的情况,则乙方有权在货币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日期通过指定账户划出快速取现业务的快速取现款项,由此造成甲方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遇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导致乙方指定账户的垫付款项无法按期向甲方划付、划付失败或快速取现业务无法进行,或导致甲方不能及时收取快速取现金额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第三方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
2、合作的划款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暂停或升级服务;
3、甲方支付账户已销户、卡号变更、基金暂停赎回、账户或份额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在乙方预留姓名或卡号错误等原因,或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
4、相关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当日快速取现申请总额超过乙方设定的快速取现总额限额;
6、乙方系统升级或故障;
7、乙方根据本协议暂停或终止“快速取现”业务;
8、影响“快速取现”业务进行但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其他情形。
(三)甲方申请快速取现,经乙方系统确认之后即自动生成支付指令由乙方指定账户向甲方账户划款,可快速到账,若因银行或支付机构异常等非乙方原因发生延迟到账情况,乙方将尽力与相关银行或支付机构沟通协调,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平台点击“同意协议并提交”或类似表述,即视为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甲方成功提交快速取现业务申请时生效。
第六条 协议修改
甲方每次申请快速取现业务时均需就该次申请签署快速取现服务协议,每次签署的快速取现服务协议仅对该次业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为改善、促进快速取现业务的发展有权修改或增补本协议的相关内容,且无需甲方事先同意,甲方在使用快速取现业务前应仔细阅读本协议。此外,乙方有权增加或减少提供快速取现业务的货币基金,且无需甲方事先同意。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其他
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及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