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以下简称甲方或“您”或“投资者”)
 乙方: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鑫元基金”或“本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所提供的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服务开立基金直销账户、进行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的申购、赎回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特别提示
1、本协议是经鑫元基金与经顺丰恒通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手付”)实名认证的用户(以下简称“您”或“投资者”)就您使用本公司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的有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同。您通过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与鑫元基金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及本公司网站所包含的其他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项规则的条款和条件有关的各项规定。
 
2、为了给您提供理财平台服务,鑫元基金为您定制了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基金代码000910,以下简称“鑫元合丰A”),与顺手付理财平台服务对接。同时,为方便您的操作,鑫元基金与顺手付达成合作协议,在顺手付网站设置鑫元基金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前台,便于您通过顺手付网站向本公司发起鑫元基金直销账户的开立以及鑫元合丰A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申请。
 
3、您通过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前台所进行的交易是自助式前台交易的一种形式,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适用本协议;因您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鑫元合丰A的权利、义务应适用《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基金合同》、《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及业务规则的相应规定。
 
4、鉴于您自愿接受顺手付理财平台服务,并自愿通过鑫元基金在顺手付网站内置的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系统进行基金账户开户、账户查询、发起鑫元合丰A的交易申请等操作,您需首先与鑫元基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规定达成本协议。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公司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二条 释义
1、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是指鑫元基金在顺手付网站内置的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前置”。电子交易前置的业务内容目前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账户登记,鑫元合丰A的申购、赎回、交易申请查询、基金行情查询、份额余额查询等,其他业务开通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2、投资者/您:是指接受顺手付理财平台服务并且申请开立鑫元基金的基金账户及基金交易账户的顺手付实名认证用户。
3、基金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本基金账户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
4、基金交易账户:是指鑫元基金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买卖鑫元基金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申购: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依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鑫元基金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赎回:是指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鑫元基金提出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7、投资者顺手付基金备付金账户:指投资者在顺手付开立的,仅用于在顺手付基金销售支付结算平台上进行基金业务支付结算的账户。
8、身份认证要素:指在交易中顺手付及本公司用于识别投资者身份的信息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顺手付账户、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将军令、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签约时设置的手机号码及顺手付和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要素。
10、T日:是指鑫元基金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11、T+n日:是指自T日起第n个开放日(不包含T日)。
12、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开放日:是指鑫元基金为投资者办理鑫元合丰A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4、基金合同:是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基金合同及其任何之修订或补充。
15、招募说明书:是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三条 基金账户的开立
1、凡持有18位身份证号的居民身份证、满足证券投资基金合法投资者要求的顺手付实名认证用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前置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凡是通过电子交易前置进行开户操作的顺手付实名认证用户,需同时接受《顺手付理财平台服务协议》。顺手付实名认证用户完成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即成为鑫元基金投资者。
2、投资者首次通过电子交易前置开立基金账户的,其基金账户开户申请将于T+1日确认,确认成功后,投资者将获得基金账号。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与否以鑫元基金确认结果为准。
 
第四条 安全验证机制
1、投资者登录顺手付账户并通过电子交易前置发出的指令,将被合理确信为是基于投资者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直接向鑫元基金发出的指令,因此,投资者应妥善保管身份认证要素。
2、投资者在发起赎回等类型的交易申请时,需要根据内置在顺手付网站的电子交易前置提示输入身份认证要素等信息及进行其他身份验证操作,鑫元基金直销后台系统根据验证结果处理投资者的交易申请。鑫元基金及顺手付有权调整和追加身份验证的项目和方式,投资者同意配合鑫元基金的要求,在鑫元基金要求时,投资者应及时补充提供身份信息及/或身份证明文件。
3、由于投资者自身的原因导致身份认证要素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申购申请
1、投资者可通过电子交易前置提出鑫元合丰A的申购申请。电子交易前置申购金额限制以鑫元合丰A招募说明书及鑫元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2、投资者在开放申购日申购申请与资金支付的受理截止时间为T日14:59:59。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鑫元基金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六条 赎回申请
1、投资者可通过电子交易前置提出鑫元合丰A的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以鑫元合丰A招募说明书及鑫元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2、投资者在开放赎回日赎回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T日14:59:59。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鑫元基金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七条 申请撤销
1、鑫元基金电子交易前置提供申购申请撤销服务。

2、投资者当日申购申请撤销的受理截止时间为T日14:59:59,T日14:59:59后不再接受申购申请撤销。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鑫元基金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八条 账户查询
为更好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知晓并同意,鑫元基金通过电子交易前置为投资者提供本人的基金投资信息查询服务。

 

第九条 其他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电子交易前置提出鑫元合丰A的其他业务申请,具体业务开通时间和业务规则以基金的法律文件、鑫元基金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风险测评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鑫元合丰A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具备投资低风险基金品种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通过电子交易前置进行鑫元合丰A的相关交易时,系统默认投资者的风险等级为保守型。
鑫元合丰A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十一条 风险
1、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鑫元基金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鑫元基金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如发生前述情形,鑫元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电子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2、电子交易前置的查询功能有可能因数据传输、更新等原因发生延误,投资者需以鑫元基金记载数据为准。
3、鑫元基金有权保留投资者电子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4、任何通过安全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鑫元基金不对因交易密码遗失或被盗用、网络故障、投资者所使用的计算机软硬件故障等不可归责于鑫元基金的原因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5、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鑫元基金将协调尽快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6、若您提供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过时的身份信息或证明文件,以至影响鑫元基金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的,鑫元基金有权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并拒绝您现在或未来使用电子交易前置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对此鑫元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您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按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鑫元基金有权限制您的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及变更
1、本协议从甲方签署协议时生效,甲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的视同签署。
2、在对投资者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鑫元基金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在鑫元基金的网站及营业场所公告或以其他鑫元基金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在公告后或相关通知送达后继续使用电子交易前置服务的或十个自然日内未向鑫元基金提出书面异议的,即视为接受本协议的变更。
3、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鑫元合丰A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其他鑫元基金和投资者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4、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直销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有任何争议,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上海证券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当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律师费用与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对本协议享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