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履行交收协议条款
重要须知:
本协议是交易商与湖南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关于交易商交收义务由交易所代为履行的法律协议。本协议是基于交易所的《现货电子交易规则》制定,与其是不可分割的,同时,交易所不时发布的关于代履行服务的各种规范、规则等也是本协议的一部分。协议条款一旦发生变更,交易所将在网页上公布修改内容。修改后的协议条款一旦在网页上公布即有效代替原来的协议条款。
如果交易商选择接受本协议条款,即表示交易商同意接受协议各项条件的约束。
如果交易商不同意本协议条款,则不能获得使用本协议的权利。
交易商若有违反本协议条款规定,交易所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交易商本协议下代履行交收服务的使用资格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服务内容:
交易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通过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白银、铟、铋、碲等稀贵(有色)金属现货电子交易。交易商参与现货电子交易,必须在其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或在其现货账户中存入足够的现货,并保证其资金或现货的来源合法。
买方交易商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货款的,可就其不能履行的部分付款义务申请由交易所代为履行。买方交易商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其交易账户中总资产的价值大于其应返还的资金和代履行交收服务费用总额的110%,否则交易所有权代买方交易商按市价申报卖出其部分现货,所得货款优先用于支付其应返还的资金和代履行交收服务费用,交易所代买方交易商按市价申报卖出其部分现货而产生的损失,由买方交易商自行承担。买方交易商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货款也未向交易所提出代为履行交收申请导致不能交收的,视为违约,其缴纳的担保金转为违约金交易所予以划转。具体处理由交易所按照《现货电子交易规则》规定执行。
卖方交易商现货账户中的现货不足以交付全部货物的,可就其不能履行的部分交货义务申请由交易所代为履行。卖方交易商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其交易账户中的总资产价值大于其应返还现货价值和代履行交收服务费用总额的110%,否则交易所有权用交易商被冻结的资金按市价申报买入部分现货,买入的现货优先返还给交易所,交易所代买方交易商按市价申报买入部分现货而产生的损失,由卖方交易商自行承担。卖方交易商现货不足以交付全部货物也未向交易所提出代为履行交收申请导致不能交收的,视为违约,其缴纳的担保金转为违约金交易所予以划转。具体处理由交易所按照《现货电子交易规则》规定执行。
交易所向交易商提供代履行交收服务应收取相关费用,具体参见交易所网上公告的收费标准。
服务声明:
交易所特别提请用户注意,为了保证交易顺利进行,交易所有权依据《现货电子交易规则》对交易商账户内资金或货物担保价值低于《现货电子交易规则》要求时进行扣划资金或货物。用户必须在同意本条款的前提下,交易所才开始对交易商提供服务。
适用法律:
本服务条款的解释,效力及纠纷的解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法律。 若交易商和交易所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易商在此完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交易所运营所在地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湖南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