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贵金属服务协议

欢迎使用网易贵金属平台服务(以下简称“网易贵金属”),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请在使用网易贵金属服务之前,详细阅读此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所有内容。特别是加粗部分。当您点击“【我同意网易贵金属服务协议】”,您的行为表示您同意并签署了本协议,构成您与网易贵金属之间的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本协议下述协议明确援引的其他协议、网易贵金属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另行明确声明外,您使用网易贵金属服务均受本协议约束。

第一条定义

网易贵金属,作为平台化服务,即向您展示、分享由第三方提供的与贵金属投资理财相关的资讯信息及提供贵金属交易所开户系统入口的特定空间。

您在使用上述服务时,必须:

(1)提供设备,包括个人电脑或移动终端一台及配备上网装置。

(2)个人上网和支付与此服务有关的费用。

第二条网易贵金属服务协议的修订

网易贵金属有权对本协议进行调整或补充,并不另行通知公告。若您继续使用网易贵金属提供的服务的,则视为接受该等调整或补充,亦或您有权终止使用该服务。

第三条 网易贵金属服务规范:

1、网易贵金属系出于客观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的登载资讯信息的平台,因此其展示、分享资讯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所分享、展示的资讯信息的观点或证实其描述。网易贵金属登载的资讯信息仅供您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您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2、您知悉并同意,网易贵金属仅为平台,不参与您与贵金属交易所/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的交易。对于任何种类的直接或间接的、实质或非实质的由于为您服务的贵金属交易所/贵金属交易所会员原因给您造成的损失,网易贵金属就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网易贵金属使用规则

1、您可浏览网易贵金属上的资讯信息,如您希望通过网易贵金属接入的贵金属交易所开户系统入口登录相应贵金属交易所开户系统进行开户操作的,您需先注册及/或登录网易通行证或通过页面提示选用其他您已有的可用账号进行登录后根据页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您登陆时使用的账号和密码是网易贵金属确认您身份的唯一依据。

您确认:在使用网易贵金属服务过程中,您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您不具备前述主体资格,网易贵金属在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要求您承担责任时,有权向您的监护人追偿。

您应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和密码,如因您未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和密码而对自己、网易贵金属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您将负全部责任。另外,您应对您帐号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您可随时改变帐号的密码。您同意若发现有非法使用您的帐号或出现安全漏洞的情况,立即通告网易贵金属,网易贵金属会尽力予以妥善解决。

2、您同意并保证:各开户系统归相应的贵金属交易所所有,您通过网易贵金属上开户系统入口进入相应贵金属交易所的开户系统进行开户,并在线填写开户所需的所有信息,并通过该接口将上述信息提供给相应贵金属交易所或交易所综合会员。你理解并同意,为了更好的为您提供服务,网易也将保存您提供的上述信息。

您保证该等信息准确、合法,该等信息及您填写信息后在开户系统内点选“同意入市协议书和风险告知书”的行为共同构成您向交易所开户申请的不可撤销的承诺,您同意承担因该等信息错误、非法等导致的后果。您授权网易贵金属在服务期间或服务终止后有权使用上述信息及将向有关第三方提供该信息。如您提供的信息过期、无效进而导致网易贵金属无法与您取得联系的,因此引起您产生损失或增加费用的,您需独自承担。

3、您了解并同意:网易贵金属仅为您提供贵金属交易所注册系统的开户入口,您的开户申请及提交的相关信息将由相应贵金属交易所审核与审批,注册行为在注册系统内完成,您与相应贵金属交易所间的权利义务以您点击确认的【入市协议书和风险告知书】及线上线下签署的其他协议(如有)为准。

4、您了解并同意,网易贵金属有权应有权部门的要求,向其提供您提交给网易贵金属或在使用网易贵金属服务中存储于网易贵金属服务器的必要信息。如您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则网易贵金属有权在初步判断涉嫌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向权利人提供关于您的前述必要信息。

5、您有权在网易贵金属上发布内容,同时也有义务独立承担您在网易贵金属所发布内容的责任。您发布的内容必须遵守所有适用于服务的地方法律、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您承诺不得发布以下内容,否则网易贵金属有义务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并且删除含有该内容的地址、目录或关闭您的账号。

(1)侵犯他人版权的相关内容;

(2)透露他人隐私信息,包含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照片、站内短信、聊天记录、社交网络账号等;

(3)发表任何政治观点或讨论敏感政治话题;

(4)发布商业广告或在评论区域发布广告链接;

(5)发布、宣传或讨论使用虚假证件、逃票攻略等内容;

(6)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责任范围和限制

(1)网易贵金属对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本服务协议所指不可抗力包括:天灾、法律法规或政府指令的变更,因网络服务特性而特有的原因,例如境内外基础电信运营商的故障、计算机或互联网相关技术缺陷、互联网覆盖范围限制、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因素,及其他合法范围内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服务中止、中断及终止:网易贵金属根据自身商业决策等原因可能会选择中止、中断及终止平台服务。如有此等情形发生,网易公司会采取公告的形式通知您。经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您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或者网易贵金属根据自身的判断,认为您的行为涉嫌违反本协议的协议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则网易贵金属有权中止、中断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且无须为此向您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3、所有权及知识产权:

(1)网易贵金属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像、图表、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在广告中的全部内容以及其它信息均由网易贵金属或其他权利人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非经网易贵金属或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您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本网站程序或内容。如有违反,您同意承担由此给网易贵金属或其他权利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网易贵金属尊重知识产权并注重保护您享有的各项权利。在网易贵金属,您可能需要通过发表评论等各种方式向网易贵金属提供内容。在此情况下,您仍然享有此等内容的完整知识产权。您在提供内容时将授予网易贵金属一项全球性的免费许可,允许网易贵金属使用、传播、复制、修改、再许可、翻译、创建衍生作品、出版、表演及展示此等内容。

4、保障:您同意保障和维护网易贵金属的利益,负责支付由您使用超出服务范围引起的律师费用,违反服务协议的损害补偿费用,其它人使用您的电脑、帐号而产生的费用。

5、通知:所有发给您的通知都可通过电子邮件、常规的信件或在网易贵金属显著位置公告的方式进行传送。

6、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当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时,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同时相关协议将按法律规定进行修改或重新解释,而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不变。

7、如使用网易贵金属出现纠纷,您和网易贵金属一致同意将纠纷交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本协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构成您和网易贵金属之间的共识。

9、网易贵金属不行使、未能及时行使或者未充分行使本协议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网易贵金属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0、如果您对本协议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前往网易贵金属( fa.163.com)联系客服。

入市协议书

注:请您仔细阅读入市协议书及风险告知书(以下统称为“本协议”)。您点击“【阅读并同意入市协议书和风险告知书】”,即本协议构成对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本协议是您(以下简称交易商)与湖南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就稀贵金属交易开户等相关事宜所订立的协议。

第一章 承诺

第一条 交易商向交易所承诺如下:

(一)交易商具有合法的稀贵(有色)金属行业经营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稀贵(有色)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情形;

(二)交易商保证向交易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保证交易资金和货物的来源合法、货物质量符合交易所挂牌交易品种的质量标准;

(三)交易商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交易所提供的《风险告知书》,对参与稀贵(有色)金属现货电子交易的风险有清楚和完整的认识;

(四)交易商完全理解并遵守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五)交易商不得将通过交易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交易信息披露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将交易信息用于非法目的或自身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

(六)交易商认可交易所根据法律、政策调整及交易所管理需要对《现货电子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进行适时修改的行为,并保证严格遵守。

第二条 交易所向交易商承诺如下:

(一)交易所具有提供现货电子交易服务的必要条件,包括交易软件、交易设备和交易场所等;

(二)为保证资金安全,实行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监管;

(三)交易所不接受交易商的全权委托进行交易;

(四)交易所不对交易商的投资盈亏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承诺补偿;

(五)交易所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以误导交易商;

(六)交易所不诱使交易商进行不必要的买卖;

(七)交易所对交易商的开户资料、交易记录等信息保密,非经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或交易商许可,不向除交易所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第二章 授权和服务

第三条 交易商授权交易所或交易所行使下述权利:

(一)授权交易所代理其在交易所开立稀贵(有色)金属现货电子交易的交易账户;

(二)授权交易所协调处理有关现货电子交易的税务事宜;

(三)授权交易所依据相关交易规则将担保金转为违约金代扣以承担违约责任;

(四)授权交易所对进入交收仓库的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及保管;

(五)认可或授权交易所行使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交易所为交易商的交易提供下述服务:

(一)交易所为交易商建立交易账户,接受交易商的入市申请,并与交易商签订《交易商入市协议》;

(二)交易商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建立资金账户,并由第三方金融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三方存管,交易所、交易商及第三方金融机构签订《三方资金存管协议》;

(三)交易所对交易商的交易、成交结果及资金状况提供查询服务;

(四)交易所对交易商的交易进行结算;

(五)交易所指导交易商开增值税等相关发票;

(六)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五条

本协议生效后,如果交易商拟撤销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任何一项授权,应以书面形式送达交易所。交易商撤销授权的行为,视为要求解除本协议。交易所收到交易商书面撤销授权通知后,按程序为交易商办理退市和结算手续,并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因交易商撤销授权而解除的,并不免除交易商在交易中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因解除协议造成的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交易商撤销授权的同时,应当立即停止在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的所有交易活动,否则视为交易商仍然愿意继续履行本协议,遵守交易所的各项业务规则并给予交易所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授权。

第三章 费用收取

第六条

交易商为交易所的交易商,接受交易所提供的服务,并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现货电子交易。交易商参与现货电子交易,应当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手续费、账户管理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交易商向交易所合计交纳的交易手续费为其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交易商授权交易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直接从交易商的资金账户中扣划交易手续费、账户管理费、滞纳金、违约金、代扣税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章 交易账户的开户、变更和销户

第八条

交易商开设资金账户时,应当与交易所及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金融机构签订三方资金存管协议,开立三方资金存管账户。

第九条

交易商应当根据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在三方资金存管账户中存入充足资金或现货以备交易。资金存取方式按照三方资金存管协议执行。

第十条

交易商对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负有保密义务。交易商在交易时间可以随时修改交易密码。交易商自行承担由于密码丢失或被他人盗用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交易商如需对开户重要信息进行变更,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交易所,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否则,因不通知或迟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前款约定的开户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公司注册地址、有效证件号码、交易商代表或授权事项等。

第十二条

交易商办理销户手续时,应当由交易商代表或交易商本人依交易所销户流程办理销户手续。涉及资金账户销户的,按照三方资金存管协议办理。

第十三条

交易所应当根据交易商提出的销户申请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所有权拒绝为交易商办理销户手续:

(一)交易商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

(二)交易商与其合作方存在争议,未处理完毕的;

(三)交易商违反现货电子交易规则,未处理完毕的;

(四)交易商拖欠或尚未结清交易手续费、税费或违约金等费用的;

(五)交易商在交易中发生的其他违约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六)交易商与其他交易商发生纠纷未处理完毕的;

(七)交易商资金账户为负数尚未补足的;

(八)三方资金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

第十四条

因严重违约被交易所终止交易资格的,交易商应及时办理销户、结算手续。

第五章 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方式为现货电子交易。

现货电子交易是指挂牌交易品种的买方交易商发出买入申报指令,卖方交易商发出卖出申报指令,交易所的现货电子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自动成交的交易模式。

交易商可通过交易所交易大厅或交易所的计算机终端,或已下载安装交易所交易软件的计算机终端,凭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进行现货电子交易。

第十六条

交易商进行电子交易时应当使用直接从交易所处获取或者从交易所官方网站下载的现货电子交易软件,并按照软件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进行操作。

交易商使用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未经授权的电子交易软件进行交易的,造成的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交易商进行现货电子交易时,应当按照业务流程输入交易账号、交易密码和其他校验信息,谨慎、细致地按照电子交易系统的提示和现货电子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操作和交易。交易商按照前述方式进入电子交易系统后的一切操作和交易行为,均视为交易商自身的行为,交易商应当自行承担全部后果。

电子交易中,交易商在其交易账户下发出的交易指令或其他指令是交易商的真实意思表示,直接导致现货电子交易的成立、生效。

第十八条

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资金和信息安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交易所有权暂时冻结交易商的交易账户:

(一)交易商连续五次输错交易密码;

(二)交易商向交易所申请密码挂失。

需要解除冻结的,交易商应当委派交易商代表携带解冻申请书到交易所办理。交易商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携带解冻申请书到交易所办理。交易所审核无误后,解冻交易商的交易账户。

第十九条

交易商输错交易密码的次数以交易系统中的电子数据记录为准。在密码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资金划付或交易,其结果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交易商的单笔交易额和单个交易日的最大成交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以交易所公布的各交易品种的限额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由于交易商不撤销原交易指令而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执行交易商新发出的交易指令,由此产生的延误与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的交易数据记录及交易结果以每个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结算数据为准。交易时,电子交易系统即时回复的数据与发布的结算数据不一致的,以结算数据为准。

第二十三条

如果交易商对交易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本交易日结算数据公布后两个小时内向交易所和交易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有权查询自己的交易清单和仓单注册信息,并可以要求交易所提供加盖专用章的书面交易清单。交易商的交易清单、仓单注册信息等信息以交易所出具的具体数据为准。

第二十五条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应当立即通知交易所,并先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一)在交易时间中,交易商按照正确的操作程序仍然无法进入电子交易系统;

(二)交易商发现其交易账户中的资金和现货数量存在异常变动;

(三)交易商的密码可能被盗用。

第六章 免责条款

第二十六条

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给交易商的交易造成损失的,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交易所因素给交易商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电子交易系统出现的中断、高峰拥挤等情况所产生的后果,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而致使各项交易规则发生变化的,对因变化产生的任何结果或损失,由交易商、交易所各自承担,互相之间没有赔付的义务。

第七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第三十条

协议书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本协议书第六章免责条款中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商构成对交易所的违约,交易所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一)交易商或其交易商代表向交易所提供的开户资料存在虚假情况;

(二)交易商的资金或货物来源不合法;

(三)交易商严重损害交易所权益,影响交易所正常经营和交易秩序的;

(四)交易商故意违反交易规则、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恶意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原因导致本协议书解除的,并不免除交易商的违约责任。

在交易所发出解除本协议书的通知至交易商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除卖出持有标的物的指令外,交易所不接受和执行交易商发出的其他任何指令。交易商在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前,不得转出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书在履行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规则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书在履行中,若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变化,本协议书将根据变化做出相应修改。

修改后的交易规则公布后,交易商选择继续参与交易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交易规则,否则应当停止交易提出退市申请。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交易商资金存管、资金账户销户等条款与三方资金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三方资金存管协议为准。

第三十五条

您点击勾选开户界面的“阅读并同意入市协议书和风险告知书”选项即视为您完全接受本协议,在点击之前请您再次确认已知悉并完全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交易商:

  您在湖南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稀贵(有色)金属现货电子交易时,可能存在以下风险。为了使您准确了解各项风险,特做如下告知:

(1)宏观经济风险。由于国内外宏观经济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国内市场价格的波动,致使您产生亏损;

(2)政策风险。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行业、市场或交易发生变化,致使您产生亏损;

(3)交易商自身经营的风险。由于交易商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如经营决策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诉讼、经营不善甚至破产等因素,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4)技术风险。由于交易、结算、交收、行情公告及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等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被网络黑客或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此外,电子通讯技术、电脑技术或相关软件可能存在缺陷等因素,您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不便或风险;

(5)交易对方违约的风险。在交易所进行的现货电子交易中,买卖双方均存在违反交易规则的可能性。尽管交易所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采取相应措施为您提供帮助,但您仍需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或损失;

(6)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系统瘫痪,或造成各种故障。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目的无法实现,您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或损失;

(7)交易商的操作风险。由于您对密码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会使您在交易中发生亏损;此外,交易时因热键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账户系统,可能导致他人对您的交易账户进行恶意操作;您的交易电脑可能遭遇黑客攻击等。您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或损失;

(8)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时被采取处置措施的风险。交易所制定的现货电子交易规则是电子交易顺利进行的前提,如果因为您没有完全遵守现货电子交易规则而导致交易所按规定对您采取处置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本风险告知书并不能涵盖从事稀贵(有色)金属现货电子交易的全部风险。在入市前,您应当慎重决定是否在交易所进行现货电子交易;您在交易时,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经济条件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慎重制定交易策略;一旦您选择在交易所进行现货电子交易,即视为您已完全了解交易所现行及今后适时修订的现货电子交易规则和从事此交易的各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