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招标项目编号}】
出借人:指本合同附件之出借人及出借金额清单所列各出借人
借款人:深圳中顺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人姓名}
营业执照号:9144030034980209XN${借款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雅楠
居间人:深圳顺金信息技术服务中顺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新友刘雅楠
保证人(如有):
公民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出质人(如有):
公民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抵押人(如有):
公民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合同项目下的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且各方均为中顺易财富的实名注册用户;居间人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中顺易财富的运营主体,为甲乙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中介服务。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各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为借款人向出借人按时足额还款提供保证/质押/抵押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含义:
1.1 中顺易财富:指中顺易公司开发并运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www.zsymoney.com)。
1.2 清算服务机构:指与中顺易财富合作进行资金清算的金融机构。
借款发放日:指出借人出借金额合计达到【50000${本次招标金额}】元,且借款通过清算服务机构划付至借款人账户之日;或${本次招标起息日}起,借款通过清算服务机构划付至借款人账户之日。
1.3 元:指人民币元。
1.4 日/天:指自然日。
1.5 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外的任何一天;国家有关主管机构调整工作日的,以相关通知为准确定工作日。
1.6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但根据上下文文义,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的除外。
本合同项下,各借款人借款金额以本合同附件之出借人及出借金额清单列明的金额为准,各出借人出借金额之和计【50000${本次招标金额}】元(大写:【五万】元整)。
借款人应将借款用于补充其流动资金。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借款起始日${本次招标起息日},借款到期日${本次招标还款日}。
5.1
借款利率为【8${借款年化利率}】%/年。日利率=年利率÷360。
5.2 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不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借款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
6.1 利息计算
借款按日计息。利息自借款发放日(含该日)起,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借款本金余额×实际占用天数×日利率;借款期限内,借款本金余额发生变化的,利息分段、累加计算。
6.2 借款本息支付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或之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付清计算至借款到期日(不含该日)的全部利息。
6.3 顺延
借款到期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借款人可顺延至借款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还本、付息;顺延期间,按照约定的计息方式计收利息,并于借款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一并付清。
借款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存入其在清算服务机构设立的监管账户。出借人通过网上确认方式接受本合同后,监管账户内的相应资金则冻结,不得提现或转账。
7.2 借款人账户
借款人应在到期日之前至少提前【0】5个工作日(不含)将应付本息归集至其在清算服务机构设立的监管账户,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及产生的相关费用。
8.1 本合同项下借款事宜由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且各方同意,居间人提供的居间服务的费用由借款人独自承担。
8.2
就合同项下居间服务,借款人同意在借款发放日一次性向居间人支付借款金额【0 】%的服务费:
8.3 为避免争议,借款人在此授权并认可:对于借款人应按本合同支付的居间费用,若借款人未按期足额支付,居间人有权要求由借款人委托或居间人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监管银行,从借款人账户中予以扣除,并直接划转或支付至居间人账户,借款人将协助居间人办理相关划转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有关银行或支付机构出具有关承诺、授权或证明,以履行其对于居间费用的支付义务。
借款人支付款项偿还债务的顺序,由出借人确定。
就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的还款保障方式为以下第【 / / 】条:
10.1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0.2 出质人以其持有的【】提供质押担保;
10.3 抵押人以其持有的【】提供抵押担保。
10.4 其他保障措施(如有):
上述各项担保措施所担保的主债权均为包括本合同项下出借人债权在内的、借款人向中顺易财富注册用户借入的总计不超过【】万元借款项下全部出借人享有的债权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及因此给出借人带来的损失等。
各出借人间并非连带关系,各自根据其出借金额享有本合同项下相应的收取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合同权利,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借款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向出借人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2.1 保证具有签署、履行本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12.2 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的约定和任何法律规定。
12.3 向出借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重大遗漏、故意隐瞒或虚假的情况。
12.4 借款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及借款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任何现存的及可合理预料的,可能导致出借人不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或对借款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纠纷、违约、违法、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
12.5 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12.6 借款人保证提供的担保(如有)真实、合法、有效,在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出现可能危及出借人债权和违约或其他情形时,及时提供令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12.7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保证其在中顺易财富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包括中顺易财富在内的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借款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其在中顺易财富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包括中顺易财富在内的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12.8 借款人保证不从事下列行为:
12.8.1 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12.8.2 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12.8.3 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12.8.4 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12.8.5 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12.9 上述各项声明、保证与承诺均为真实和准确,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真实和准确。
13.1.1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13.1.2 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13.1.3 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13.1.4 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13.1.5 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13.1.6 本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13.2 发生下列情况时,借款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应在当日内通知出借人:
13.2.1 发生对借款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对借款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一切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或其他事件;
13.2.2 发生本合同第13.3条所述的任一情形。
13.3 出借人指定第三方代为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借款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应积极配合。
13.4 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为此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及处理纠纷所发生的所有其他费用)。
14.2 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每逾期1日,应以应付未付金额的0.1%/日向出借人账户支付违约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发生逾期偿还借款本息外的其他违约行为的,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至违约行为得到完全纠正之日,每日应以应付未付金额的0.1%/日向出借人账户支付违约金。借款人特别承诺:本合同项下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与出借人损失无关;即使其逾期偿还借款本息等违约行为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低于其按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亦将按本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违约金,且放弃依据法律请求有权机构减少违约金的权利。
14.3 发生下列任意情形之一,出借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即视为出现可能危及出借人债权的情形:
14.3.2 借款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减少注册资本;
14.3.3 借款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被责令停业整顿;
14.3.4 借款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申请解散,被撤销,申请/被申请破产;
14.3.5 借款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受到行政/司法处罚;
14.3.6 借款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14.3.7 借款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涉及重大法律纠纷;
14.3.8 借款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14.3.9 借款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或向出借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全面、或有重大遗漏。
14.3.10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借款资金。
14.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发生本合同第13.3条约定外的其他违约行为,且在7日内未完全纠正;或出现本合同第13.3条约定的任一可能危及出借人债权的情形的,出借人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
14.4.1 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14.4.2 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4.5 出借人依本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借款人应在收到任一出借人通知的次日内,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借款本金、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完全清偿之日)和费用。
14.6 借款人应于完全纠正违约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收到出借人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足额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出借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14.7 因借款人违约给出借人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借款人应就超过部分向出借人支付损害赔偿金。
15.1 各方均应永久严格保守在本合同的谈判、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取得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但保密信息已转变为公开信息的除外。
15.2 除依法律规定、本合同约定、有权机构要求进行披露外,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或其他组织、人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同时,接受方应采取要求该等组织、人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或其他有效措施,以防止该等组织、人员为非执行本合同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或向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披露。
15.3 本合同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保密信息。
16.1 定义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任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情况使该方不能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生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情况等。
16.2 通知义务
任一方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应当立即将该等不可抗力、及受该等不可抗力影响程度的有关情况如实通知合同其他各方。
16.3 证明责任
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一方,应当在该等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请求并获得不可抗力发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将该等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其他各方。
16.4 法律后果
因不可抗力不能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免除受影响方部分或者全部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1 除非本合同对通知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讯(以下简称“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通知应采用传真、或专人递送,或快递方式送至本合同文首所列的对方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正式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除有证据证明已于以下时间之前送达外,以专人递送、传真或快递方式发送的通知应视为已在以下时间有效送达:
17.1.1 专人递送的,在送达时;
17.1.2 传真发送的,在相关传真发送完成时;
17.1.3 快递发送的,在投邮之日(含该日)起第5日上午9时。
17.2 本合同项下要求的任何通知的发送可由有权或有义务接收通知的一方以书面形式予以放弃;以免除通知发送方的通知义务。
17.3 因作为组织的受送达方内部原因,导致通知未能或延迟送达至相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或其他有权处理相关事务的人的,不影响相关通知的效力。
17.4 本合同存续期间,任一方如变更住所、名称、联络方式等,应于实际变更之日起5日内或提前书面通知合同其他各方。否则,对方依本合同文首列明的住所、名称等发送有关通知,视为送达。
17.5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16.4条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18.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争议解决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
18.2 合同各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深圳市南山区有相应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生效裁决另有规定,各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18.3 在诉讼过程中,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事项以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他部分的义务。
19.1 本合同电子版保存在中顺易财富专用服务器。出借人在中顺易财富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合同后,中顺易财富自动生成合同文本即表示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同意使用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接受本合同所载全部内容。
19.2 为办理担保物权登记手续的需要(如有),出借人可委托居间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签订专用于办理担保物权登记手续用的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为本合同之附件,二者关于本期借款约定冲突之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0.1 本合同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构成对本合同及各条款的定义、不应被援引而做出限制或扩大解释。
20.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各方应各自承担其签署与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20.3 各方因签订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各方各自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他方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20.4 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一方放弃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任何其他权利。权利放弃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20.5 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冲突之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正文、附件或补充协议之间有冲突,以签订日期在后者为准。
20.6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表明:各方已经完整、细致地阅读了本合同,完全理解了所有条款的法律含义,不存在任何疑义;已充分认知本合同项下交易的内容、方式、条件,并准确无误地理解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本合同系在充分认知可能面临的商业风险等交易基础后所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任何理由要求变更、解除或者撤销本合同,亦不以任何理由质疑本合同的效力。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