爽活宝产品说明书
编号:FXJH-SHB-CPSMS-【】
前言
为规范本分享计划的运作,本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分享计划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贵州股权金融资 产交易中心的其它有关规定编制。本说明书是规定分享计划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 的文件,当事人按照《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分享计划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产品说明书》、《认购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参与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分享计划,保证参与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 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认购合同》全文,了 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服务商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为本分享计划提供服务,但不保证本 分享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在法律范围内,本说明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服务商所有。
一、 释义
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分享计划、本分享计划 | 指爽活宝 |
《分享计划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本说明书 | 指本《爽活宝产品说明书》以及对其所有的有效修订和补充 |
《爽活宝认购合同》、《认购合同》 | 指本《爽活宝认购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管理办法》 | 指《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分享计划业务管理办法(试 行)》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服务商、美兰资产 | 指深圳美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金汇平台 | 是指分享计划推广机构深圳金汇财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所 有的推广平台(网址:www.jinhui365.com)。 |
参与人、持有人或客户 | 指依据《爽活宝认购合同》合法取得本分享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
投资者、合格投资者 | 指符合《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分享计划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条件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的机构或个人。 |
备案登记机构 | 指办理本分享计划登记业务的机构,即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注:
1. 本说明书中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二、 当事人
(一) 参与人
依据《爽活宝认购合同》合法取得本分享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参与人信息详见《爽
活宝认购合同》。
(二) 备案登记机构
备案登记机构负责为本分享计划提供备案发行、登记等服务。
备案登记机构名称: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峰
联系地址: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 575 室
联系电话:0851-86826184
(三) 服务商
服务商负责为本分享计划提供服务。
服务商名称:深圳美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启兵
联系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755-36307367
三、 分享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 分享计划的基本要素
1、 产品名称:爽活宝
2、 产品类型:分享计划
3、 目标规模本分享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目标总规模上限为【100】亿元,服务商有权根
据分享计划实际情况调整其目标规模。
4、 参与人数限制
本分享计划参与人数不超过 200 人。
5、 分享计划份额面值
本分享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 分享计划的参与和赎回起点单个参与人首次参与本分享计划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已经是本分享计划
份额持有人的,其追加参与资金的金额为 1 元的整数倍。本分享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分享计划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
7、 分享计划参与金额限制本分享计划单个参与人总参与金额以推广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
8、 存续期限本分享计划存续期限为 20 年。
服务商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展期。本分享计划提前结束的,服务商应提前进行公告;本分享计划展期的,详见本说明书第四部分第(五)条“分
享计划展期”。
(二) 分享计划的账户和资产
1、 分享计划账户的开立
备案登记机构以分享计划的名义开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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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收取参与款、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收益、支付费用,均需通过分享计划专户进行。服务商委托备案登记机构或其它
符合条件的机构承担本分享计划的登记结算工作,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
备案登记机构为参与人开立分享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参与人持有的本分享计划份
额。
2、 分享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分享计划的资产包括用分享计划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资产、银行存款本息及其
他投资,其主要构成包括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应收参与款,各类交易市场产品及
收益,其他资产等。
3、 分享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分享计划资产由服务商进行管理,并独立于服务商、备案登记机构的自有资产及
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服务商、备案登记机构的债权人不得对分享计划资产主张冻结、
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认购合同》、《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
处分外,分享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 本分享计划的推广
1、 推广机构:深圳金汇财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2、 推广对象
本分享计划份额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资产流动性要求较高的投资者参与。
3、 推广方式
本 分 享 计 划 将 通 过 推 广 机 构 所 有 的 互 联 网 综 合 金 融 服 务 平 台
(www.jinhui365.com)或其他由推广机构指定的机构进行推广。
推广机构应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参与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
配的分享计划,引导参与人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
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分享计划。
四、 分享计划的运作
(一) 分享计划的成立
1、 分享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分享计划推广期届满,分享计划服务商有权宣布本分享计划成立。
本分享计划成立日期为服务商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发布分享计划成
立公告的日期。自本分享计划成立之日起,本分享计划开始运作。
分享计划设立完成前,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只能存入分享计划专户,服务商不得动
用。
2、 分享计划设立失败
分享计划推广期届满,服务商有权根据认购情况及认购金额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
的原则宣布分享计划设立失败。分享计划设立失败的,由服务商承担分享计划全部推
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不含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由服务商依据
备案登记服务协议向备案登记服务机构发起指令,资金退还分享计划参与人,各方互
不承担其他责任。
(二) 分享计划的参与
1、 参与分享计划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于 T 日(含 T-1 日 15 点之后至 T 日 15 点前)向服务商发起参与申请。
服务商将于 T 日确认投资者该申请是否提交成功,并于 T+1 日确认是否接受甲方申
请。
2、 投资收益的起算
服务商确认申请成功之日为每笔投资的“有效申请日”,该笔确认的份额的投资
收益从 T+1 日开始计算(该等 T+1 日为“投资生效日”)。
示例:一般情况下,投资者有效申请日和投资生效日对应关系如下:
投资者投资申请日
对应投资有效申请日
对应投资生效日
周一 0 点后至周一 15 点
周一为有效申请日
周二确认投资及收益起算
周一 15 点后至周二 15 点
周二为有效申请日
周三确认投资及收益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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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 15 点后至周三 15 点
周三为有效申请日
周四确认投资及收益起算
周三 15 点后至周四 15 点
周四为有效申请日
周五确认投资及收益起算
周四 15 点后至周五 15 点
周五为有效申请日
下周一确认投资及收益起算
周五 15 点后至周日 24 点
下周一为有效申请日
下周二确认投资及收益起算
注:如周一至周五遇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为有效申请日,相应有效申
请日后一工作日为收益起算日。
3、 参与的登记及暂停参与的情形
(1) 参与的登记
投资者参与成功后,备案登记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为参与人登记。
(2) 暂停认购的情形
如出现如下情形,服务商可以拒绝或暂停分享计划参与人的参与申请:
(a)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分享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b) 服务商认为本分享计划出现或可能出现超额募集情况;
(c) 服务商认为分享计划资产规模过大,可能对分享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分享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d) 分享计划服务商、推广机构、备案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
分;
(e) 推广机构对投资者资金来源表示疑虑,投资者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f) 分享计划服务商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分享计划投资者利益;
(g) 法律法规规定或备案登记机构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4、 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 参与费
本分享计划不收取参与费。
(2) 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份额的面值,份额面值=1.00元。
(三) 分享计划的赎回
1、 赎回时间及赎回规则
投资者有权于投资生效日后(含投资生效日)要求全部或部分赎回分享计划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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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有权赎回的分享计划份额总额以服务商确认的投资者分享计划份额价值(即当
前价值)为限。
投资者于T日(含T-1日15点之后至T日15点前)提出普通赎回请求(“赎回日”)的,
除非另有约定服务商应于T日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据备案登记服务协议向备案登记
服务机构发起指令,向投资者支付其赎回的金额(为避免误解,该等支付金额不包括其
请求赎回金额于T日所产生的收益,该部分收益将在T+1日计入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且于
T+1日起可以赎回;但若T日分享计划收益小于零,则该等负收益将从赎回的金额中扣
除)。
如当日全部参与人申请赎回总资金大于分享计划投资标的中银行现金存款部分的
30%的,则服务商可视情况暂停当日赎回服务。如当日全部参与人申请赎回总资金大
于分享计划投资标的银行现金存款部分的50%的,则服务商有权视情况拒绝参与人当
日赎回的全部或部分申请并有权决定暂停该日之后特定期间的赎回申请。服务商有权
视分享计划投资标的余额之具体情况决定重新开放接受参与人赎回申请的日期。
2、 赎回费用
本分享计划赎回不收取费用。
(四) 分享计划份额的转让
本分享计划份额是否可转让(及相关规则) , 以服务商通过推广机构
(www.jinhui365.com)另行发布的公告为准。服务商发布相关公告前,本分享计划份
额暂不可转让。
(五) 分享计划展期
1、展期的条件
(1) 在存续期间,本分享计划运营规范,服务商、参与人未违反《分享计划产
品说明书》的约定;
(2) 展期没有损害参与人利益的情形;
(3) 备案登记机构同意继续备案登记展期后的分享计划;
(4) 备案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展期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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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计划展期的,服务商应提前通知本分享计划参与人。服务商可以以短信、邮
件、公告等方式通知参与人。
3、参与人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若参与人明确回复不同意展期,参与人有权按照服务商公告内容在存续期届满日
前(含届满日)办理赎回手续;若参与人未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届满日)办理
分享计划份额赎回,则由服务商决定对上述份额于存续期届满之日做自动赎回处
理或视为参与人同意服务商的展期安排。若参与人未回复意见或回复意见不明确
的,并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转让或赎回手续,视为同意展期,服务商不再另行通
知确认。
(六) 分享计划终止与清算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享计划应当终止
(1) 服务商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2) 备案登记机构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服务
商未在 30 个工作日内与新的备案登记机构签订协议的;
(3) 服务商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终止本分享计划的;(4)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分享计划不能存续的;(5) 法律、法规规定或备案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分享计划的清算
(1) 服务商应自分享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组建分享计划清算小
组,执行分享计划清算事务。分享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进行分享计划清算。
(2) 清算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 清算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服务商和备案登记机构应当在扣除清算
费用后,将分享计划资产按照份额参与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本说明书
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分派给份额参与人,然后在扣除服务商费、
备案登记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后,将剩余资产分配给服务商。
(4) 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服务商公布清算结果。服务商应当在清
算结束后 15 日内将清算结果报备案登记机构。
(5) 若本分享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服务商可针对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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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未能流通变现资产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分享计划清算小组
认可,并通过服务商向参与人进行披露。服务商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
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
变现后的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参与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本说明书
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参与人,并注销分享计划专用账户。在
进行二次清算的变现过程中,变现的资金以现金保存,不得再进行投资。
(七) 服务商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分享计划
服务商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分享计划。
1、 参与方式
服务商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分享计划,将在本分享计划备案登记机构登记。
2、 收益分配方式
服务商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分享计划持有的份额与其他持有同类份额的投
资者享有同等收益分配的权利。
3、 特别义务和权利
为应对巨额赎回,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服务商可以
自有资金参与分享计划以保持分享计划资产保持一定规模;服务商参与、赎
回分享计划份额不受时间和金额限制。
五、 分享计划的费用和投资收益
(一) 分享计划的费用
1、 服务商费
服务商费的计提方式
服务商费逐日计提,按季支付。
计提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服务商费=前一日的本分享计划份额总数(份)×1.00 元/份×0.3%/
年÷365 天
(2)服务商费的支付时间及账户信息
服务商费自产品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服务商费的核算日为每自然季度末月的 21
日(不含),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由服务商依据备案登记服务协议向备案登
记服务机构发出划款指令进行支付。
服务商有权根据本分享计划资产运作条件调整服务商费用的支付时间。
服务商费在支付完毕份额持有人收益后支付。
服务商收取服务商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深圳美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支行
开户行:44250100016200000055
2、 备案登记服务费
(1)备案登记服务费的计提方式
备案登记服务费逐日计提,按季支付。
计提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备案登记服务费=前一日本分享计划份额总数(份)×1.00 元/份
×0.03%/年÷365 天
(2)备案登记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及账户信息
备案登记服务费自产品成立日起,每日计提,备案登记服务费的核算日为每自然
季度末月的 21 日(不含),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由服务商依据备案登记服务
协议向备案登记服务机构发出划款指令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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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有权根据本分享计划资产运作条件调整备案登记服务费用的支付时间。
备案登记服务费在支付完毕份额持有人收益、服务商费后支付。
接受备案登记服务费的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贵阳银行高新科技支行
银行账号:1166 0120 030000089
3、 运营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等分享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一次计入分享计划费用;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分享计划费用;
与分享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
可以一次进入分享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
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运营费用由服务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支付。
4、 其他费用
产品的投资顾问费、综合金融服务费、支付费用和推广费用等由于产品运作所产
生的费用。
上述其他费用由服务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在支付完毕份额持
有人收益、服务商费、备案登记服务费后,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5、 不列入分享计划费用的项目
(a) 本分享计划成立前的推广费用、信息披露费由服务商支付,不列入分享计划费用;
(b) 服务商、备案登记机构、推广机构因未履行或完全履行义务,从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分享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分享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而发生的费用,均不列入分享计划费用。
(c)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赎回本分享计划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分享计划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份分享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分享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分享计划以每万份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计算精确到分位(小数点后两位),分位以下的
金额均舍去(即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三)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服务商依据“每日计提、按日结转”的原则对投资者持有份额每日计算并分
配收益(相关收益在收益分配当日即统一结转为新的份额,而不做实际分配)。
服务商于每一工作日通过金汇平台或其授权机构发布前一工作日七日平均收益
率、每万元收益及昨日收益(为避免误解,如遇到非工作日,服务商将在该等非工作
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发布前一个工作日的投资收益计算和分配数据,且该等前一
个工作日的投资收益计算和分配数据将包括其后连续的非工作日期间所累计产生的
投资收益和分配数据),且通过金汇平台或其授权机构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持有分享
计划份额价值(即当前价值)。
2、服务商提供的分享计划份额价值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投资者已经实现的投资
本金和收益,实际兑付应当以服务商确认的持有人持有的分享计划份额项下相对应投
资款项和收益兑付为准。
(四) 分配顺序
本分享计划按照以下顺序对分享计划的收益进行分配:
1)投资者持有分享计划份额收益;
服务商按照“每日计提、按日结转”的原则,分配投资者持有份额收益。
2)分享计划的费用;
在费用支付日,服务商支付完投资者持有份额收益后,支付本节第(一)点“分
享计划的费用”中约定的“1-3”项费用。该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分享计划财
产中支付。
支付完成后,仍有剩余收益的,服务商将支付本节第(一)点“分享计划的费用”
中约定的第 4 项费用。该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分享计划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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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商进行上述分配后,分享计划仍有剩余收益的,剩余收益归属于服务商。
六、 投资范围及投资禁止行为
(一) 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1、 投资范围
本分享计划投资于银行存款等现金投资品种、各类交易市场发行、交易的私募债
和收益权凭证、信托计划(含信托受益权)、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发行的特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基金公司货币基金、票据收益权等。
参与人参与本分享计划,即表示同意服务商可将本分享计划资产投资于服务商及与服务商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产品,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服务商将遵循参与人利益优先原则。
(二) 投资禁止行为
本分享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分享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分享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参与人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分享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超过本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6、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资产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
规定的行为;
7、法律、行政法规和备案登记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 分享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 分享计划七日年化收益率及每万元收益
本分享计划成立后,服务商将通过推广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公布产品的七日年化收
益率及每万元收益。
(二) 定期报告
服务商在每年度分别向参与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年度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
分享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
过服务商或其指定服务机构进行通告,并报备案登记机构备案。分享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的,服务商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三) 临时报告
分享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分享计划持续运营、参与人利益、分享计划资产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服务商应当及时向参与人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赎回申请;
(2)分享计划终止和清算;
(3)文件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4)与分享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5)负责本分享计划的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6)服务商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7)其他服务商认为的重大事项。
(四) 信息披露方式
本分享计划《产品说明书》及其他备查文件、相关报告等有关分享计划的信息,
将在分享计划推广机构网站(www.jinhui365.com)及其授权机构上披露。
(五)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及查阅
本分享计划的定期公告与报告、临时公告与报告存放在服务商的办公场所,参与
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服务商应当妥善保存参与人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
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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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参与人的权利
(1) 取得分享计划收益;(2) 按照本说明书的约定,参与、赎回分享计划份额;
(3) 因服务商、备案登记机构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4) 法律、行政法规、备案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本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参与人的义务
(1) 参与人应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并保证参与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
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分享计划;
(2) 按照本说明书约定划付参与资金,承担本说明书约定的费用;(3) 按本说明书约定承担分享计划的投资损失;(4) 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分享计划份额;
(5) 法律、行政法规、备案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本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
1、 服务商的权利
(1) 根据本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分享计划的资产;(2) 根据本说明书的约定,收取服务商费等费用;
(3) 按照本说明书的约定,暂停办理分享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分享计划的赎
回事宜;(4) 根据本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分享计划的运作;
(5)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分享计划的,有权行使因投资所形成的投资者权利;(6) 分享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7) 法律、行政法规、备案登记机构有关规定及本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服务商的义务
(1) 在为分享计划提供服务过程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以专业技能管理分享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参与人的财产权益;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3) 保守分享计划的商业秘密,在分享计划有关信息向参与人披露前,不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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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备案登记机构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4) 按照本说明书约定向参与人分配分享计划的收益;(5) 依法对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备案登记机构的规定,或者违反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备案登记机构;
(6)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备案登记机构有关规定的约定,指定备案登记
机构办理分享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7)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备案登记机构有关规定和本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
赎回分享计划的参与人支付赎回款项;(8) 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分享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
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9) 在分享计划终止时,与备案登记机构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参与人资产
的返还事宜;
(10)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
续履行服务商职责时,及时向参与人和备案登记机构报告;
(11) 因服务商过错导致分享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参与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
(12) 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13) 法律、行政法规、备案登记机构有关规定及本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 违约责任
1、 服务商、备案登记机构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或者本说明书约定,给本分享计划财产或者参与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本分享计划财产或者参与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说明书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
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分享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
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本说明书,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服务商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备案登记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3)服务商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服务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
行。
3、 本说明书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
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 一方当事人依据本说明书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
失。
5、 服务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备案登记机构依法撤销业务许
可,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
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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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说明书发生的争议,由本分享计划相关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
十、 风险揭示
参与人投资于本分享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参与人本金
或收益损失。服务商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分享计划资产,服
务商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
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服务商不保证本分享计划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分享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 市场风险
指分享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指分享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风险。
3、 管理风险
本分享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
在分享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服务商对经济形势和资产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分享计划的收益水平。服务商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分享计划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服务商在管理本分享计划时,服务商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
严格执行而对分享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分享计划资产与服务商
自有资产、或服务商管理的其他分享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4、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投资中存在的交易对手在交收过程中的违约风险。
5、 合规性风险
指分享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分享计划投资
违反法规及《分享计划产品说明书》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操作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所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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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7、 收益风险
极端情况下的损失风险。分享计划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
本分享计划设置的预期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分享计划在发生大
幅度的投资亏损,份额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8、 其它风险
(1) 服务商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备案登记机构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
分享计划终止的风险;
(2) 服务商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分享计
划终止的风险;
(3) 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服务商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
导致分享计划或分享计划参与人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 分享计划终止时,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b) 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分享计划运行;
(c) 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5) 对主要业务人员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6) 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7)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分享计划服务商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
险可能导致分享计划或者分享计划参与人利益受损;(8)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分享计划资产的损失。
十一、 文本签署
本《分享计划产品说明书》以书面方式/电子方式签署,投资者作为本说明书的
相关方,签署《爽活宝认购合同》即表明投资者完全接受本说明书项下的全部条款,
并授权服务商代本分享计划对外进行一切投资活动和签署相关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