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道安心计划条款

第一条 计划的宗旨

父母操劳一辈子,谁都希望父母健健康康的,但是50岁以上的老人患癌的概率是30-50岁中年人50倍。医保不能覆盖所有治疗费用,但是作为医保补充的商业保险费用却非常高昂。当癌症来临时,很多家庭往往束手无策。 无界筹平台推出老人安心互助计划目的(以下简称“本计划”),利用互联网的方式汇集微爱之力,为每个家庭建立起抵抗重大事件的屏障。

第二条 加入条件

成员加入本计划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1 年龄51至65周岁(具体定义见11.1条);
2.2 加入本计划之时身体健康,未患有癌症及无重大疾病史(具体定义见11.6条);
2.3 非港澳台居民;
2.4 认同并承诺遵守《成员公约》以及本互助规则。

第三条 计划内容

3.1 成员加入本计划180天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具体定义见11.3条)罹患癌症疾病,本计划项下的其他互助成员会为其发起互助。 3.2 不同年龄段成员可获得不同的最高互助金额,具体如下:
年龄(周岁,含周岁当年) 最高互助金额(人民币)
51-60 10万元
60以上 2万元
3.3 罹患低度恶性肿瘤(具体定义见11.5条)的成员,61周岁以下可获得的最高互助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61周岁以上按3.2条执行。
3.4 均摊标准:成员资格存续期间,若成员不幸罹患癌症,计划的其他成员有义务进行均摊式互助。每人单次均摊上限为3元。
注:计划成员越多每次均摊额越少。
3.5 互助分摊计算精确至分位。如产生超出当次互助总额的部分,计为互助结余,用于抵扣下次互助金。
3.6. 账户余额低于5元将被冻结,15天(含)内可通过充值激活,否则自动退出。激活续费需补缴所有冻结期间未参与分摊的互助金总额, 补缴金额计入本条款3.5所述互助结余中,激活续费后余额需大于5元。冻结期间,成员不享有互助资格。

第四条 不予互助的情形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成员罹患本计划限定的50种重大疾病的,其他成员没有义务提供互助:
4.1 成员未获得或已丧失成员资格;
4.2 成员在加入本计划时,或在互助事件调查过程提供虚假信息(含虚假联系方式、虚假年龄),刻意隐瞒事实或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3 加入计划前曾经患过重大疾病(见释义11.6)或者肿瘤(恶性肿瘤、良性肿瘤);
4.4 成员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6 成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恶性肿瘤;
4.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4.8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4.9 非法行为;
4.10 在观察期内出现的,与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及体征或者确诊的重大疾病;
4.11 猝死。
4.12 成员在提出申请前身故。

第五条 互助会员资格存续

5.1 成员应持续充值保持成员资格。成员充值账户余额低于10元,平台将向成员发出预警。余额预警期间如发生互助事件,成员的余额将用于互助。
5.2 账户余额小于5元时,须在15天内充值,否则将自动退出计划。
5.3 如成员有一次因为任何原因未能履行互助义务,将自动丧失本计划互助资格。
5.4 成员已经获得互助或在观察期内已经确诊罹患癌症或重大疾病,平台将为成员办理退出本计划。
5.5 成员可自愿向无界筹平台申请退出本计划。
5.6 平台正式受理成员退出申请后,成员资格将被冻结,在调查完毕后,平台将为成员办理退出本计划。
5.7 丧失成员资格后,符合条件重新加入本计划的,观察期自加入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六条 互助申请流程

成员不幸罹患本计划限定的50种重大疾病时,互助事件申请流程如下:
6.1 互助申请人(成员或其监护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下同)在成员首次确诊病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人工客服等方式通知无界筹平台并提交互助申请表。
6.2 互助申请人在无界筹平台受理申请后7日内按照无界筹平台的要求提交各类互助事件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互助款拨款流程

7.1 无界筹平台收齐互助事件证明材料后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互助事件进行评估和鉴定,形成调查结论,有争议或疑难的事件,无界筹平台专家进行审定。
7.2 互助事件情况清晰的,审核时间为互助申请人完整提交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情况特别复杂的为60个工作日内。
7.3 审定意见认为互助事件符合本计划规则的,无界筹平台将每月定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在公示期间接受其他成员的质询;不符合本计划规则的,无界筹平台将告知互助申请人。
7.4 互助事件公示期满次日,无界筹平台计算每位成员的均摊金额,并从每位成员的平台个人账户上划拨互助金。
7.5 互助金归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无界筹平台将一次性向互助申请人划拨互助金。
7.6 若有成员在公示期间有依据地对互助事件提出异议,无界筹平台根据异议情况要求互助申请人解释说明或补充提交材料,并对互助事件再次进行审定。

第八条 申请互助所需材料

成员不幸罹患本计划规定的50种重大疾症,需要提供的互助申请证明材料包括:
8.1 成员及互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定义见11.12条)、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及成员本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8.2 三级甲等医院(具体定义见11.2条)专科医生出具的病历,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查报告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附有病理学检查结果的临床诊断证明文件;
8.3 成员的医保或新农合报销记录;
8.4 如果成员已向无界筹平台书面申请重疾互助金,但在实际领取互助金前身故,无界筹平台会将互助金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其法定继承人应提供材料证明其资格;如果有多个法定继承人,应委托一人接收互助金并提供委托公证书;
8.5 无界筹平台认为必须提供的与互助事件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6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或者需要进一步确定互助事件的性质、原因的,无界筹平台将及时通知互助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信息披露要求

9.1 为确认互助事件真实性,成员同意无界筹平台向其他成员公示互助申请人的真实身份,事件发生的过程和详细情况,披露申请互助所提供的相关材料。
9.2 无界筹平台定期公示当月符合本计划规则的互助事件,其他成员可以质询和合法调查。

第十条成员还需关注的其他重要事项

10.1 无界筹平台不对每次互助的互助金总额做出承诺。
10.2 如果参与本计划的人数过多,无界筹平台有权根据管理的需要,将本计划项下的成员拆分成若干互助组群。
10.3 成员如有伪造材料骗取互助金的行为,无界筹平台将单方剥夺其成员资格且终生不得再加入无界筹平台;如无界筹平台已经为其发起互助,则无界筹平台有权通过合法手段追回互助金退还给其他成员。
10.4 平台将根据实际运营需要调整或修改相关规则(包含但不限于公约、章程等),平台认为必要时将征求成员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调研、投票等,规则修改进行公示后即视为生效。成员有义务及时接收并了解相关规则变动的信息,如有疑问可以联系平台咨询。
10.5 如成员不同意规则修订,可随时停止使用无界筹平台的服务,退出计划并申请退还账户余额。但不返还以往已分摊的互助资金,相关手续费由成员自行承担。成员保留成员资格将视为对修改后规则的接受并同意接受规则各项条款的约束。
10.6 成员负有自行登录无界筹平台查看信息的义务,不能以未收到无界筹平台的通知为由要求平台承担任何责任。
10.7 无界筹平台属于群体类平台,参与互助的成员个人之间除互助事件之外引发的任何纠纷无界筹平台将不负责任。
10.8 成员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平台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无界筹平台有权不为该成员提供服务并有权追偿成员给平台造成的损失。
10.9 平台可以向成员收取合理的运营管理费及服务费,以确保平台可持续发展。试运营期间由平台补贴,试运营为期两年。
10.10 本条款履行过程中,互助成员与互助小组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0.11 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变化导致本条款无法执行时,本计划自行终止,成员账户余额将返还至成员,不返还以往已分摊的互助资金,相关手续费由成员自行承担。
10.12 本计划规则的解释权归北京东方事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无界筹平台所有。

第十一条释义

11.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2 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三级合格或者三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11.3 首次诊断时间:指首次实施病理组织学检查的方式诊断重疾的取材时间。
11.4 癌症(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但下列疾病不包含在本规则约定的可互助的癌症范围:
(1) 原位癌及病理学描述为癌前病变的肿瘤;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11.5 低度恶性肿瘤:包含但不限于甲状腺乳头状癌、隆突性皮肤纤维肉瘤、卵巢性索间质肿瘤、骨巨细胞瘤,以及其他经医学专家认定属于预后较好、生存期长、治疗费用低的恶性肿瘤。
11.6 重大疾病指:
(1) 肿瘤(包括恶性肿瘤、脑部肿瘤、白血病,但已经确诊为良性息肉、囊肿、结节和赘生物且已治愈的除外)、原位癌及病理学描述为癌前病变的疾病等
(2) 心脏病(心功能2级以上)、冠心病(包括心绞痛、心肌梗死等类型)、高血压病(2级或2级以上)、脑血管疾病、主动脉疾病
(3) 糖尿病、甲亢(未治疗,症状严重)等慢性疾病
(4)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重度或重度以上)
(5) 肝硬化
(6) 急慢性肾脏疾病
(7) 再生障碍性贫血
(8) 精神科疾病(含癫痫)
(9) 特定传染病(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痢疾、艾滋病、梅毒、流行性出血病、狂犬病、炭疽、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人感染高致病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MERS和埃博拉出热)
(10) 先天性疾病或者遗传性疾病
(11) 智力发育不全以及身体残障(含严重3度烧伤) 
11.7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8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1.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成员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1.10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1.11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1.12 专科医生: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1.13 本规则未释明的定义以《无界筹平台成员公约》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