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托管-定制账户服务协议

甲方:开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业务的投资者(以下或简称“投资者”)
乙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嘉实公司”)
网上交易网站:http://www.jsfund.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00-8800
E-mail: service@jsfund.cn
电话交易服务电话:400-600-8866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直销电子交易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鉴于:
1、甲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并且甲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2、乙方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合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募集并管理了若干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本身属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3、乙方研究开发了一套用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专业系统,并在此系统基础上,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证券投资基金授权管理账户服务(以下简称“定制账户服务”或“HiFAS”)。乙方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向投资者提供定制账户服务。
4、甲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授权乙方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接受乙方基于本协议向甲方提供的定制账户服务,乙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定制账户服务,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提供个性化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服务。
根据《合同法》、《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乙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嘉实基金直销个人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定制账户服务项下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以及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授权,向甲方提供定制账户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本协议所用相关术语,如无特别说明或解释,应与相关基金合同所用术语具有同一含义。
一、 定义
1、定制账户服务(HiFAS):指乙方作为基金销售机构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和授权,以投资者名义,并基于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按照本协议所附《定制账户服务方案说明书》所述账户管理策略,运用投资者交纳的资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性化证券投资基金授权管理账户服务。
2、增值服务: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在确保遵守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基础上,向投资者提供的除法定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服务以外的附加服务,本协议中特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个性化证券投资基金授权管理账户服务。
3、账户投资管理费:即《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1号)第四十九条所述增值服务费,指乙方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基于向投资者提供的增值服务而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
4、基金:指乙方依法可以甲方名义投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的投资范围以乙方公告为准)。
5、基金组合:指乙方基于已经甲方确认的投资方案,结合乙方对甲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结果以及甲方提供的参与信息,以甲方名义投资于一只或多只基金而构建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
6、参与信息,指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在提交参与申请时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预留账户、风险承受能力、约定参与款金额、扣款日期等事项。
7、HiFAS资金账户:指甲方在乙方指定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须由甲方以其自身名义持有,是甲方用于交纳定制账户服务参与资金、HiFAS交易账户项下基金交易所涉资金收付及收取退出定制账户服务时资金的唯一账户。
8、HiFAS交易账户: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记录乙方以甲方名义办理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业务而引起基金组合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0、T日:指本协议约定的支付约定参与款的日期,灵活交款方式的T日指甲方提交有效的参与或追加申请之日,定期定额交款方式的T日指根据甲方在参与信息中列明的交款频率及日期所得出的具体日期。如该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应为该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约定参与款:指乙方按约定自甲方HiFAS资金账户扣取的,或甲方主动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存入的用于接受定制账户服务的约定金额款项。
12、元:指人民币元。
13、《销售管理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3月15日修订通过,并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不时修订或更新的版本。
14、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15、监管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对本协议所述事项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政府机构。
二、委托授权
1、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接受乙方提供的个性化证券投资基金授权管理账户服务,委托并授权乙方运用甲方交纳的约定参与款以甲方的名义进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甲方同意HiFAS交易账户项下各基金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方式,并授权乙方做出决定。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以甲方的名义向甲方提供个性化证券投资基金授权管理账户服务,且投资于乙方销售的基金。
三、增值服务
1、甲乙双方确认,基于本协议第二条关于委托授权之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增值服务,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该等增值服务。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协议所述增值服务的范围如下:
(1)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以甲方的名义运用甲方交纳的约定参与款申购基金或办理基金转换,构建个性化基金组合,并可以甲方的名义赎回该等基金。
(2)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确定申购、赎回、转换的基金种类、交易时间及数量,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3)对于HiFAS交易账户项下基金的红利分配,由乙方以甲方名义按照红利再投资的方式进行运用。
3、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参与信息,以便乙方能够充分了解甲方的个性化基金投资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约定参与款金额、扣款日期等事项。甲方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参与信息,并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没有任何遗漏、误导。
4、甲方确认,甲方填写的参与信息是乙方向甲方提供定制账户服务的重要依据,在本协议期间,甲方提供的参与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乙方为甲方已经制定的投资方案。乙方向甲方说明,如甲方接受定制账户服务时未填写参与信息,乙方将不接受甲方参与申请;如甲方填写的参与信息内容有遗漏、错误或不完整,因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5、在本协议期间,乙方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构建基金组合,甲方不干预乙方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构建基金组合。
四、业务规则
1、甲方参与、变更和退出定制账户服务的业务申请可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柜台直销系统,或乙方公告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业务办理方式详见乙方公告或颁布的定制账户业务规则。甲方应在乙方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9:00—15:00)向乙方提出上述业务申请,甲方在工作日15:00以后或非工作日提出的申请,将被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提出的申请。甲方已经提交的业务申请不得撤销。
2、甲方参与定制账户服务时,需开立乙方基金账户。乙方将在甲方提交有效的参与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开立HiFAS交易账户。HiFAS交易账户是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记录乙方以甲方名义办理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业务而引起基金组合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甲方支付约定参与款、乙方支付退出款等均通过HiFAS资金账户办理,该资金账户须由甲方以其自身名义持有,是甲方接受定制账户服务而交纳参与资金、HiFAS交易账户项下基金交易所涉资金收付及收取退出定制账户服务时的资金的唯一账户。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申请变更HiFAS资金账户的,应当按照乙方规定的流程办理。
4、定参与款交款方式为分为灵活交款方式和定期定额交款方式,具体含义如下:
(1)灵活交款方式,指甲方在交款日(T日)向乙方缴纳约定金额的参与款项。甲方选择灵活交款方式的,其交纳的约定参与款金额应不低于乙方规定的最低限额。
(2)定期定额交款方式,指甲方根据其参与信息中列明的参与频率、固定的交款日期和金额在T日交纳约定参与款。甲方选择定期定额交款方式的,其约定的交款金额应不低于乙方规定的最低限额。
(3)除首次支付的约定参与款必须通过灵活交款方式外,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乙方公告选择灵活交款方式,也可选择定期定额交款方式追加约定参与款。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在提交参与或追加申请时,应全额交付约定参与款。甲方按乙方规定提交申请并全额交付款项的,申请方为有效。甲方可根据乙方公告采取如下两种途径支付约定参与款:
(1)通过HiFAS资金账户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划款,乙方不接受甲方的现金缴付;
(2)授权乙方向甲方HiFAS资金账户开户行发出扣划约定参与款的指令。如T日甲方HiFAS资金账户中资金余额低于约定参与款的,当次(期)扣款失败,该参与或追加申请失败。乙方每次(期)只扣划当次(期)应交纳的约定参与款,当次(期)扣款失败的,不予追缴,且该次(期)参与或追加申请失败。
6、约定参与款的支付时间以乙方系统记录的收款时间为准。
7、甲方确认,采取乙方扣款方式的,其签署本协议,即构成甲方授权乙方向甲方HiFAS资金账户开户行发出指令扣划约定参与款。
8、对定期定额交款方式,甲方可调整每期交纳约定参与款的金额及/或交款日期,但当期T日不得调整约定参与款的交款金额及/或交款日期。当期T日前调整约定参与款金额的,当期生效,当期T日的约定参与款按照调整后的金额交款;当期T日后调整约定参与款金额的,次一期生效,次一期按照调整后的金额交款;甲方调整每期约定参与款的交款日期的,当期T日前调整约定参与款交款日期,且调整后的交款日期在T日之后的,则该调整当期生效,否则对约定参与款交款日期的调整应自次一期起生效;甲方既调整交款日期,又调整交款金额的,如同时满足前述交款金额调整和交款日期调整当期生效条件的,即可当期生效,否则应自次一期起生效。
9、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甲方的HiFAS交易账户开立后及时运用约定参与款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10、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定制账户服务。甲方申请部分退出定制账户服务的,应列明申请退出的金额(该申请退出的金额不得高于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组合的净值),不得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组合中指定基金的基金份额。甲方部分退出导致HiFAS交易账户下剩余资产总额不足5000元,甲方仍要求退出的,应当全部退出定制账户服务。甲方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定制账户服务的,乙方在收到退出申请的次日,可以将甲方HiFAS交易账户项下基金组合的部分或全部转换为货币市场基金,并在转换确认日立即办理赎回手续。如基金组合中的任何一只或多只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转换的情形,除非乙方另有公告说明,否则,甲方、乙方应当遵守相应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届时该基金临时公告的规定,乙方应按照巨额赎回的规定持续提出赎回申请或在暂停赎回的情形结束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1、甲方在提出部分退或全部退出定制账户服务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不得提出新的参与、变更或退出申请。
12、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基于《定制账户方案说明书》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临时公告等文件的规定。
13、乙方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的利益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上述业务办理中涉及的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及其他基金销售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乙方可暂时免收上述部分费用,如乙方决定不予免收的,应提前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
14、乙方为甲方的利益运用约定参与款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且申请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甲方即为HiFAS交易账户项下基金组合相应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依各该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5、甲方接受定制账户服务,即就HiFAS资金账户项下约定参与款授权乙方办理乙方所销售基金的申购等业务,就HiFAS交易账户项下基金份额授权乙方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换、红利再投资等业务,甲方不再直接运用HiFAS资金账户项下约定参与款及HiFAS交易账户项下基金份额,但甲方接受定制账户服务,并不妨碍甲方以其他方式投资于乙方销售的基金。
16、甲方明确知悉其HiFAS交易账户项下的资产包括多只基金,其中可能会有个别基金与甲方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认并同意乙方可根据其资产配置策略为甲方HiFAS交易账户配置该等基金。
17、甲方确认,如HiFAS交易账户项下基金组合中的任一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构成甲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出席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8、甲方HiFAS交易账户项下的基金因司法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法院判决、离婚等情形,乙方可根据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非交易过户的相关规则协助办理冻结、非交易过户等手续。
五、账户投资管理费
1、定制账户服务作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增值服务,乙方依据法律法规、《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有权向甲方收取账户投资管理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同意按照HiFAS交易账户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账户投资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F÷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账户投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甲方HiFAS交易账户资产总额;若为负数,则E取0。
F为账户投资管理费率。前一日HiFAS交易账户资产总额不足100万元的,当日计提的账户投资管理费率为1.5%;前一日HiFAS交易账户资产总额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当日账户投资管理费按照1%的年费率收取。
资产总额E=
其中,Ai为前一日HiFAS交易账户持有的第i只基金的单位净值
Bi为前一日HiFAS交易账户持有的第i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C为HiFAS交易账户持有货币基金的未付收益
n 为账户持有基金只数
账户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甲方同意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当月应支付的账户投资管理费由乙方从下月第1工作日从甲方HiFAS交易账户中以强制调减等值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本协议终止,或甲方全部退出定制账户服务的,应于本协议终止日或全部退出日同时交纳当月应付账户投资管理费。如HiFAS交易账户中的基金份额被全部冻结或HiFAS资金账户被冻结,在冻结期间,乙方不收取账户投资管理费。
3、乙方可根据提供增值服务的具体情形,调整账户投资管理费的金额。乙方可针对特定群体或特定时间的投资者制定账户投资管理费的优惠措施,并提前公告。
六、声明与承诺
1、甲方承诺其具有充分的权利和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按照约定交纳约定参与款,并向乙方支付账户投资管理费。
2、甲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及其附件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明确知悉基金投资的风险及基于本协议所述增值服务进行基金投资的全部风险。
3、甲方已明确了解并向乙方确认,甲方接受乙方按照本协议提供的个性化证券投资基金授权管理账户服务,即定制账户服务,并不表明乙方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的安全和收益提供了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甲方通过定制账户服务进行的基金投资仍然存在投资亏损的风险。
4、甲方声明尽管其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定制账户服务,甲方仍为HiFAS交易账户中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除本协议中明确授予乙方的权利外,甲方仍享有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赋予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5、乙方承诺基于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向甲方提供定制账户服务,不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行为。
6、HiFAS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及HiFAS交易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属于甲方,除为本协议目的进行运用外,乙方不以任何方式挪用、拆借或侵占。
7、乙方承诺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增加甲方的义务或交易成本。
七、信息披露
1、甲方可通过乙方官方网站(www.jsfund.cn)、直销柜台或代销机构等渠道查询其参与定制账户服务的约定参与款的交纳状况、对账单相关内容等。
2、甲方可选择使用电子对账单或纸质对账单。乙方参照其公布的基金账单服务内容,根据甲方事先选择的对账单形式,定期向甲方发送对账单。甲方预留的通讯方式、电子邮件地址或通讯地址不准确导致无法收到对账单的,甲方可自行更正通讯方式、电子邮件地址或通讯地址,但乙方不承担甲方预留通讯方式、电子邮件地址或通讯地址不准确导致的法律后果。如甲方既直接投资乙方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同时也接受乙方提供的定制账户服务的,乙方发送给甲方的对账单中,可能还包含有HiFAS交易账户下的账单内容。甲方明确知悉,任何对账单内容均仅供甲方参考,甲方直接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及HiFAS交易账户项下资产的具体资产净值,以相应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的记载为准,如甲方对任何对账单中的内容有疑问,应直接向乙方咨询。
3、仅适用于甲方接受定制账户服务且需告知甲方的信息,乙方将通过甲方事先预留的通讯方式、电子邮件地址或通讯地址,按照甲方事先选择的方式告知甲方。甲方预留的通讯方式、电子邮件地址或通讯地址不准确,或者变更后未告知乙方,由此导致未能收到乙方通知的,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4、甲方明确知悉,除甲方外,尚有他人接受本协议所述定制账户服务,如需披露定制账户服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等的变更)适用于所有接受定制账户服务的投资者,乙方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乙方官方网站进行披露,无需以甲方预留的方式单独通知甲方。
八、风险揭示
1、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交易方式接受乙方提供的定制账户服务。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甲方利益,乙方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乙方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及其他因素所导致的故障、错误等,乙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2、乙方基于本协议提供的定制账户服务,将不可避免地将甲方交纳的约定参与款投资于乙方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3、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甚至可能导致甲方不能及时交纳约定参与款,乙方可协调尽快解决,但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
4、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项下定制账户服务无法实施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黑客攻击、系统故障、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政策的调整等。
5、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定制账户服务需要运用甲方交纳的约定参与款进行基金投资,甲方由此会承担所投资基金的相应风险。
九、协议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的修改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但如修改内容对甲方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乙方可自行修改后通知甲方。
2、本协议基于以下情形之一终止:
(1)甲方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
(2)甲方全部退出定制账户服务;
(3)甲方HiFAS交易账户资产总额低于5000元(不含5000元);
(4)基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或要求应当终止的。
3、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日的次日将甲方HiFAS交易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全部转换为货币市场基金,并在转换确认日提出赎回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请。如届时基金份额因暂停交易而无法在前述时间内办理转换出或赎回业务的,乙方应在恢复办理业务的当日及时提交相关申请。赎回总额在扣除账户投资管理费后,支付至甲方的HiFAS资金账户。
十、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律解释。
2、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终止及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协议生效
1、甲方在本协议纸面文本上签署,或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点击“我同意”即构成甲方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甲方签署且足额支付首次约定参与款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其他
1、本协议草案已报请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协议草案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定制账户服务的参与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接受定制账户服务没有风险。
2、本协议事项是基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嘉实基金直销个人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就个性化证券投资基金授权管理账户服务所做的特殊约定,本协议与前述业务规则不一致或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3、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附件包括《定制账户服务方案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