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收益权转让服务协议(受让方适用)

重要提示:
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予以说明。
甲方(委托人及受让方):用户
乙方(转让服务方):上海奥本海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奥本海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金融产品收益权转让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释义
1.1 标的金融产品:指信息平台上发布并可供甲方申请受让其收益权的金融产品。
1.2 到期回款:指甲方根据其所受让的金融产品收益权金额应收到的款项,其数额等于申购款项的本金及利息。乙方将该款项于计息到期日后的1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甲方帐户。
1.3 发布日:就某一笔标的金融产品而言,指其发布在信息平台时间所在的日期。
1.4 计息到期日: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到期回款的日期,以信息平台显示日期为准。
1.5 计息天数:等于起息日距离计息到期日的日历天数,是乙方实际承担利息的天数,为免疑义,计息天数应以信息平台显示的数值为准。
1.6 监管账户:为方便甲方与乙方达成交易而以乙方名义开立的从甲方申购账户划入申购金额并对该等金额实施监管的账户。该账户为银行账户;
1.7 金融产品收益权:指基于标的金融产品获取有关收益的权利。
1.8 金融产品收益权转让:指甲方通过信息平台与乙方达成协议从乙方处受让金融产品收益权。
1.9起息日:指开始计算受让利息的日期,乙方将甲方支付的转让对价金额划入转让方收款帐户当日为起息日,以信息平台公布日期为准。
1.10申购金额:指甲方申购金融产品收益权的金额,由甲方在提交金融产品收益权申购申请时设定。
1.11申购期:对于信息平台上发布的一笔标的金融产品而言,指乙方设定的可供甲方申购相应金融产品收益权的期限,以信息平台显示的日期为准。
1.12申购账户:甲方在信息平台签约时使用的账户,该账户为甲方设定的申购成功后支付申购金额和计息到期日接收到期回款的账户。
1.13申购指令:指甲方为申购相应金融产品收益权而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的包含上述第1.10项及第1.12项的基本参数及其具体值的申请指令。
1.14受让利息:就某一笔标的金融产品而言,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结果:申购金额×计息天数×转让名义年利率÷365天,其数额最终应以信息平台的显示值为准。
1.15信息平台:指可实现本协议及其相关附属合同文件的在线签署、本协议下标的金融产品的发布、金融产品收益权的申购、成交确认、申购款项支付以及与金融产品收益权受让相关的其他交易程序的电子平台系统。
1.16 有效申购:具有本协议第2.3(4)条赋予的含义。
1.17 转让成功:具有本协议第2.4(1)条赋予的含义。
1.18 转让服务:是指为方便甲方与乙方达成金融产品收益权转让而提供的相关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本协议的约定。
1.19《转让合同》:指《金融产品收益权转让合同(初次转让)》,其格式与内容如本协议附件一所列。
1.20 转让金额:对于信息平台上发布的一笔标的金融产品而言,指乙方设定的相应金融产品收益权的转让价格。
1.21 转让名义年利率:对于信息平台上发布的一笔标的金融产品而言,指乙方设定的拟转让的相应金融产品收益权的名义年利率。转让名义年利率=(转让金融产品到期金额-服务费金额-转让金额)/转让金额*360天/计息天数。
1.22 转让失败:具有本协议第2.4(2)条赋予的含义。
第二条 委托事项及转让服务范围
2.1 金融产品信息服务。
乙方在信息平台上发布拟转让收益权的标的金融产品信息,为甲方选择投资产品提供产品信息。
2.2 签约服务
(1)若甲方拟申购金融产品收益权,则在甲方通过信息平台发布申购指令之前,甲方应通过信息平台确认签署《转让合同》。
(2)甲乙双方均确认及同意,在转让成功的情形下,《转让合同》将自动同时生效。
(3)甲方申购乙方收益权转让产品时,每达到200人,产品将自动成立。
2.3 申购服务及资金监管服务
(1)乙方将通过信息平台向甲方提供申购服务。甲方在已签署本协议、《转让合同》并且已在乙方开立申购账户后,即可通过信息平台查询拟转让收益权的标的金融产品信息对其所发布的标的金融产品相关的金融产品收益权进行申购。
(2)信息平台在收到甲方申购指令并确认其为有效申购后,将自动从甲方的申购账户中划扣相应的申购金额进入监管账户。
(3)对于某一笔标的金融产品而言,甲方的一项申购指令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构成有效申购(以下简称“有效申购”):
(A)该申购指令应在申购时间内提交;
(B)在信息平台收到该申购指令后从申购账户划扣相应的申购金额时,该笔标的金融产品项下尚有可供申购的金融产品收益权金额;
(C)信息平台已在前述申购时间之内成功自甲方申购账户内划扣等于申购金额的资金。
(4)甲方确认及同意,若其提交的申购指令不能同时满足前述第(3)项所列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在信息平台从申购账户划扣款项时,申购账户内的余额低于申购金额,或者在甲方提交申购指令时信息平台显示尚有金融产品收益权金额可供认购,但信息平台在拟冻结相应的申购款项时,实际已无可供认购的金额),则其申购指令将构成无效申购。
2.4 转让成功通知服务
(1)在申购期内,若甲方及其它申购人发送的有效申购指令所对应的申购款项累计达到转让金额,且经转让方确认后,则为转让成功(以下简称“转让成功”)。在转让成功的情形下,乙方通过信息平台公示、电话、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任一方式向甲方予以告知。
(2)若申购不成立或虽达到转让金额但因监管政策等原因导致该笔金融产品收益权转让无法成交时,则乙方有权宣布转让失败(以下简称“转让失败”)。
(3)若申购期届满时,该等申购款项累计虽未达到转让金额,但转让方同意接受该等申购款项为转让金额并对其进行确认的,仍构成上述第2.4(1)点的“转让成功”。相应标的金融产品的转让金额以转让方接受并确认的资金规模为准。
2.5 划款及退款服务
(1)转让成功后,在申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将申购资金划转到乙方对应监管银行账户。
(2)转让失败后,乙方在申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将申购金额无息退回甲方的申购账户。
2.6 委托收款服务
(1)甲方同意并特此委托乙方在计息到期日向乙方收取到期回款(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接受乙方委托向承兑人进行托收或提示付款的方式),并将到期回款于计息到期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划入申购账户。
(2)计息到期日按照金融产品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再加异地3天的规则确定:若标的金融产品到期日为工作日的且承兑人与乙方开户行在同一地的,以金融产品到期日为计息到期日,承兑人与乙方开户行在异地的则以金融产品到期日后第三个工作日为计息到期日;若金融产品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承兑人与乙方开户行在同一地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计息到期日,承兑人与乙方开户行在异地的则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为计息到期日。甲方同意计息到期日最终以信息平台显示值为准。
2.7 登记及查询服务
(1)甲方同意由乙方通过信息平台对甲方持有的金融产品收益权金额进行登记,并且仅以乙方登记信息为准。
(2)乙方将通过信息平台不时为甲方提供查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申购期内申购状态的查询、转让成功后所持金融产品收益权金额的查询。
第三条 声明与承诺
3.1 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1)甲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企业(视情形而定),具备签署本协议并履行相应义务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2) 甲方已完成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授权和审批,签署本协议是甲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甲方章程或类似文件(若有),也不会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或承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有约束力及可执行力的义务。
(3)甲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协议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复议、重组、破产、清算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况。
(4)甲方确认乙方是到期回款的付款义务人,甲方进一步确认并同意,在标的金融产品根据本协议转让成功后,乙方作为转让服务方,没有义务确保甲方必然获得到期回款,并且乙方不承担有关标的金融产品项下款项支付的任何责任;若标的金融产品到期后因为承付人违约等原因不能兑付导致无法获得到期回款时,甲方亦将不会对乙方提出任何索赔主张。
3.2 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相关服务。
(2)乙方不承诺确保甲方于计息到期日必然收到到期回款,若金融产品到期因为金融机构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支付到期回款时,乙方不承担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项的责任或义务。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申购期内,甲方有权通过信息平台查询其申购状态;在转让成功后计息到期日之前,甲方有权通过信息平台查询其所受让的所有金融产品收益权。
(2)在标的金融产品债务人不存在拒付或不能足额付款或者乙方不存在拒付或不能足额付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获得到期回款。
4.2 乙方的权利义务
(1)若标的金融产品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遭到付款人拒付的情形,乙方应于上述情形出现时以信息平台查询或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该当事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和该当事人做出的承诺和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对方有权请求该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各方应先协商解决;不能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条 协议生效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任何一种协议生效方式:(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甲、乙双方进行电子签章后生效。(3)本协议自甲方通过信息平台阅读并且点击同意接受本协议后生效。
第八条 其他事宜
8.1 本协议生效后,在双方协商解除之前将持续有效。
8.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