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支付银行验证代扣服务协议

第一条
翼支付银行代扣服务协议是中国电信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翼支付用户(以下简称“甲方”)就翼支付银行代扣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规范双方行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在接受翼支付银行代扣服务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翼支付银行代扣服务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甲方不同意翼支付银行代扣服务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翼支付银行代扣服务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三条
(一)甲方权利
甲方知悉,甲方在使用翼支付银行代扣服务时需同时受银行和乙方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四条
甲方知悉,甲方使用的翼支付银行代扣服务中所涉及银行卡仅限用于添益理财平台购买理财产品等的自动扣款,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五条
甲方申请绑定理财卡后,翼支付有权根据甲方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号、姓名、银行卡、银行预留手机号、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前往对应银行进行实名和绑卡信息的验证,验证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开通翼支付银行代扣服务,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指令或者甲方所办理翼支付相关业务自动发出的指令委托银行或第三方从甲方的银行卡中划扣资金给收款方。届时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等原因要求翼支付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第六条
甲方应确保甲方是使用翼支付银行代扣服务的银行卡合法使用权人,可合法、有效使用该银行卡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第三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对甲方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甲方全部或部分翼支付账户(含该账户之关联账户)及资金、从甲方的上述翼支付账户中扣除相应的款项等行为。
第七条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据其自身判断对涉嫌欺诈或被他人控制并用于欺诈目的的翼支付账户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账户及资金、处置涉嫌欺诈的资金等。
第八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和翼支付账号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姓名、银行卡、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卡号、密码、有效期、发卡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以及翼支付账号、翼支付账号登录密码、翼支付账号支付密码、翼支付安全产品信息、手机短信校验码、翼支付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来自于发卡行和/或翼支付向甲方发送的校验码等与银行卡或/与翼支付账户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设备。如甲方遗失或泄露前述信息和/或设备的,甲方应及时通知发卡行及/或乙方,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遗失或泄露前述信息和/或设备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其他原因所致损失亦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甲方在对开通、使用翼支付银行代扣服务过程中所填写信息、发出指令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
开户银行:
银行卡号:
持卡人姓名:
甲方承诺,乙方依照甲方的指令进行操作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选择为翼支付账户绑定银行卡,并通过翼支付账户为媒介从甲方指定的银行卡中予以扣除,且甲方认可甲方的翼支付平台的使用记录数据、交易金额数据等均以翼支付系统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同时甲方授权乙方有权留存甲方的该等数据信息作为其常规商业档案的一部分,并以为更好地向甲方提供其他服务而使用,或提供给甲方的发卡行、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权力机构配合调查、处理而使用。
第十条
甲方理解并同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翼支付银行代扣服务,并向银行传递该信息:
1.甲方登录翼支付账户,主动取消绑定或停止使用翼支付银行代扣服务;
2.甲方的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的;
3.甲方的银行卡销户、过期、挂失等状态异常或余额不足的;
4.乙方依据其自身判断发现甲方的翼支付账户嫌欺诈或被他人控制并用于欺诈目的,本情况下,乙方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甲方翼支付账户及资金、处置涉嫌欺诈的资金;
5.乙方发现甲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或翼支付银行代扣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或违反乙方及/或其关联公司网站的条款、协议、规则、通告等相关规定,而被上述任一网站终止提供服务的;
6.乙方根据其自身商业判断或银行传递的信息,决定终止向甲方提供翼支付银行代扣服务的。
第十一条
甲方同意,翼支付银行代扣服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因乙方与甲方就翼支付银行代扣服务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乙方和甲方同意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审理双方的纠纷或争议。
第十二条
翼支付银行代扣服务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乙方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翼支付服务的使用规则。所有规则为翼支付银行代扣服务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若甲方在翼支付银行代扣服务协议内容发生修订后,继续使用翼支付银行代扣服务的,则视为甲方同意最新修订的协议内容;否则甲方须立即通知乙方停止甲方使用翼支付银行代扣服务协议涉及的服务。
第十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翼支付银行代扣服务协议项下银行代扣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翼支付银行代扣服务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翼支付官方网站进行公告,相关公告经网站发布视为甲方已收到。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银行代扣业务的,视同接受银行代扣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
第十四条
翼支付银行代扣服务协议未尽事宜,甲方需遵守翼支付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翼支付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则。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