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5)产品说明书

《国华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2015)》是万能型两全保险。万能型两全保险是一种兼顾理财和保险保障的新型保险产品。与传统寿险产品相比,万能型两全保险具有费用透明、领取方便、资金增值等特点。而且对保单账户价值设有最低保证利率,非常适合作为一种稳健的资金积累的工具。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产品特色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 (1)投保人条件: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5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交费方式:趸交+追加

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2.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生存,我们将按满期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

主要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不低于20%,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不高于80%,不动产类资产配置比例不高于25%,其他金融资产配置比例不高于30%。固定收益类资产方面,主要是按现金流匹配、久期匹配原则,以优质信用资产为主,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型基金、协议存款等;权益类资产方面,主要配置股票、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等;不动产类资产方面,主要配置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不动产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等;其他金融资产方面,主要配置高信用评级的优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

保险费及费用结构

1.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您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保险费最低限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交纳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的次数、时间及和每次追加保险费的金额应符合我们的相关规定。

2.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的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退保费用比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收取的退保费用比例上限为1%。 本合同适用的具体退保费用比例载明于保险单上。

3.部分领取手续费

部分领取手续费=您申请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手续费比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收取的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上限为1%。 本合同适用的具体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单账户价值

1.保单账户价值计算

(1)个人账户建立时: 保单账户价值①=已交保险费; (2)上月结算利率宣告后的每月结算日: 保单账户价值②=上一结算日零时结算后的保单账户价值(注1)+保单账户利息(注2); (3)追加保险费后: 保单账户价值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4)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 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及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领取手续费等额减少。

注1:假设结算期间保单有效且未发生部分领取 注2:保单账户利息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个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日以复利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按公布的结算利率计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利息在保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按上期公布的结算利率计算保单账户利息。

2.结算利率与最低保证利率

每月1日为结算日。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每月从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我们提供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3%。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的条件下,我们可以提高保单账户的结算频率。

您享有的权益

1.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若您是在银行邮政渠道购买本产品,自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会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的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的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退保费用比例。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1)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 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 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2)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 保险合同; ②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给付您扣除手续费后的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投保示例

被保险人35岁时为自己投保本合同,一次性支付保险费10 万元,这笔金额全额进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单账户。 被保险人名下保单账户价值金额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末 保险费 收取的费用 风险保险费 假定结算利率(低)
趸交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进入账户的价值 初始费用 保单管理费 保单账户价值 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1 100000 100000 100000 0 0 0 103000 101970 123600 0
2 0 100000 0 0 0 0 106090 105029 127308 0
3 0 100000 0 0 0 0 109273 108180 131127 0
4 0 100000 0 0 0 0 112551 111425 135061 0
5 0 100000 0 0 0 0 115927 0 139113 115927
保单年度末 保险费 收取的费用 风险保险费 假定结算利率(中)
趸交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进入账户的价值 初始费用 保单管理费 保单账户价值 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1 100000 100000 100000 0 0 0 104500 103455 125400 0
2 0 100000 0 0 0 0 109203 108110 131043 0
3 0 100000 0 0 0 0 114117 112975 136940 0
4 0 100000 0 0 0 0 119252 118059 143102 0
5 0 100000 0 0 0 0 124618 0 149542 124618
保单年度末 保险费 收取的费用 风险保险费 假定结算利率(高)
趸交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进入账户的价值 初始费用 保单管理费 保单账户价值 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1 100000 100000 100000 0 0 0 106000 104940 127200 0
2 0 100000 0 0 0 0 112360 111236 134832 0
3 0 100000 0 0 0 0 119102 117911 142922 0
4 0 100000 0 0 0 0 126248 124985 151497 0
5 0 100000 0 0 0 0 133823 0 160587 133823

本公司重要声明:

1、 上表中所涉及的演示利率中,结算利率(低)为年利率3.0%,结算利率(中)为年利率4.5%,结算利率(高)为年利率6.0%。 2、 上表中所涉及的现金价值是按照退保费用比例上限进行计算,实际退保费用比例以保险单为准。 3、以上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实际的账户结算利率以本公司公布的为准。 4、上述演示是在投保人没有部分领取基础上进行的,如果投保人申请过部分领取,保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身故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会相应减少。 5、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供客户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投保人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产品说明书。 投保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总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服务热线:95549

国华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5)条款

国华人寿[2015]两全保险029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2015)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国华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2015)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见8.1)、保单年度(见8.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3)和保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起的一段时期为犹豫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数为准。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会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4)。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与我们的合同

2.1   保险期间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18周岁(见8.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生存,我们将按满期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见8.9)的机动车(见8.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见8.11)。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8.12)、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具体的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为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您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保险费最低限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交纳追加保险费,每年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次数、时间及每次追加保险费的金额应符合我们的相关规定。

5保单账户

5.1  保单账户

我们将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建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确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账户具体情况。

5.2  保单账户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您支付趸交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足额支付的趸交保险费;此后如果您交纳追加保险费,保单账户价值按追加的保险费等额增加;
(2)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3)如果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及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领取手续费等额减少;
(4)如果有其他约定的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5.3  保单账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每月1日为结算日。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可以提高保单账户的结算频率。 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在结算期间末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积的利息。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各个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保单账户利息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个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日以复利结算。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结算利率为我们公布的该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期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结算利率为我们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

5.4  保单账户

本合同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3.0%。

5.5  保单账户

(1)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同时满 足如下条件:
① 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 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2)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 保险合同;
②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给付您扣除手续费后的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将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收取的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上限为1%。
本合同适用的具体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载明于保险单上。

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2  退保费用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收取的退保费用比例上限为1%。
本合同适用的具体退保费用比例载明于保险单上。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退保费用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7.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5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但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我们,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7.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7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8  货币单位

本合同所用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8释义

8.1  保单周年日

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2  保单年度

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8.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根据本合同交费方式确定的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8.5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9  无有效行驶证照

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号牌;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10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8.1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8.12  医疗机构

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机构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能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医疗机构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 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 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 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 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督信息系统查询(网址:http://iir.circ.gov.cn)。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的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你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 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七、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九、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十、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

十一、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各保险公司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十二、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保险公司反映(公司投诉电话);也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十三、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咨询投诉电话:95549。

重要告知与声明

1、本保险保障期间为5年,自您成功购买保险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2、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3、您确认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并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了详细了解;确认接受条款的全部内容并了解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4、请仔细确认您填写的信息是否正确;
5、本保险实时承保并发送电子保单,请您注意查收。您也可进入国华人寿官网,登录“自助服务中心”,通过“查看保单—保单详情”下载电子保单。
6、如您需要纸质保单或发票,请拨打客服热线(021)95549;
7、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健康告知

(1)被保险人未曾被任何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收额外保险费或作任何形式的合同修改。
(2)被保险人过去五年内未曾因病(非意外事故)导致:连续服药、接受治疗超过30天,或被医生建议住院或手术。
(3)被保人过去六个月内未有反复头痛头昏、胸痛、咯血、气喘、肝区不适、腹痛、血尿、便血、紫癜、消瘦(近三个月内体重变化不超过5公斤)。
(4)被保人目前或曾经未患有下列疾病或症状: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良性脑肿瘤, III度房室传导阻滞,冠心病,心肌炎,心肌病,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类疾病,艾滋病或HIV感染,慢性肝炎或肝硬化、肺气肿、肺心病、呼吸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血液病或内分泌代谢疾病,风湿免疫性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5)被保人未有智能障碍、躯体畸形或功能障碍、肢体缺失。未有言语、咀嚼、视力、听力等机能障碍。未有酒精、药物滥用成瘾史以及使用毒品、镇静剂及其它违禁药物。
(6)被保险人目前未从事高危职业。未有参加飞行、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武术比赛、拳击比赛、赛车、蹦极、特技表演等危险运动的爱好。未正计划到有战乱的国家工作或居住。
(7)被保人目前未怀孕。(被保人为14周岁(含)以上女性)
(8) 被保险人年收入不低于5万元,且本次所交保费不高于年收入的4倍。
(9) 2周岁以下儿童补充告知如下两点:
(a)被保险人出生孕周不小于37周或出生体重不低于2500g。
(b)被保险人出生时未有早产、难产、呼吸窘迫、青紫婴儿、智能低下、唐氏综合症或其他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