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签署
甲方(购买人):
天财宝账户ID: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
乙方:北京中企明道征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自愿购买乙方“天财宝”系列债权组合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甲方、乙方单独称“各方”,合称“双方”。)
特别提示:
一、天财宝非存款或保底类理财产品、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天财宝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如出现所投资的资产未按时足额支付本息或天财宝提前终止的不利情况,则甲方将有收益为零或本金损失的可能,请甲方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二、主要风险列示: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详见本协议“第8条、风险揭示”部分)。
三、甲方在参与天财宝前,应仔细阅读本《天财宝产品服务协议》,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天财宝的投资模式、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产品;天财宝上公布的当前年化投资收益率的表述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最终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北京中企明道征信有限公司、天财宝及其相关方对天财宝的任何收益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天财宝根据本协议书实际支付的为准。
四、在参与天财宝后,甲方应随时关注天财宝平台上发布的官方公告,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五、甲方一旦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同意本协议,则表示甲方同意接受以下条款的约束。若甲方不接受以下条款,或者无法准确理解天财宝对条款的解释,请甲方立即停止投标。
六、天财宝有权根据需要不定期地修改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制定、修改各类具体规则并在天财宝发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甲方。甲方应经常性地注意本协议及具体规则的变更,若甲方在本协议及具体规则内容变更发布公告后继续使用天财宝提供的服务,则表示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和具体规则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和具体规则使用天财宝的服务;同时就甲方在协议和具体规则修订前通过天财宝进行的交易及其效力,视为甲方已同意并已按照本协议及有关规则进行了相应的授权和追认。若甲方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天财宝的服务。如新旧规则或协议之间冲突或矛盾的,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以最新修订的协议和规则为准。
第1条、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协议:指本《天财宝产品服务协议》及所有附件中的任何条款、明细和信息。
1.2、
购买人:即甲方,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即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能独立行使和承担本协议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购买人需为“天财宝”的注册用户。
1.3、
债权转让人:指与中企明道征信签订协议,将债权/收益权转让给中企明道征信的自然人、法人。
1.4、
中企明道征信:指北京中企明道征信有限公司。
1.5、
天财宝:指中企明道征信推出的一项基于量化的分散式投资的债权/收益权转让理财服务。
1.6、
支付机构:与天财宝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资金管理服务。
1.7、
余额生息服务:甲方在此知晓并认可,为保障天财宝更好的为甲方服务,当甲方在天财宝充值后,将视为甲方已购买天财宝发布的货币基金产品组合/份额,但该项购买行为并不影响甲方在天财宝购买其他产品,若甲方在天财宝购买其他产品时,天财宝当日已无可购份额,甲方仍可以享受货币基金产品组合/份额项下的收益。
1.8、
加入服务:甲方在天财宝成功充值后,将视为已加入天财宝服务。
1.9、
退出服务:甲方已购账户金额为0,视为甲方退出服务,本协议自行终止。
1.10、
新手购买权:自甲方首次加入天财宝服务后,享受新手购买权。
1.11、
债权组合:天财宝每日选择中企明道征信拥有的债权中的一部分,形成当日的债权组合,进行债权/收益权转让。
1.12、
货币基金组合:天财宝每日选择中企明道征信享有的货币基金中的一部分,形成当日的货币基金组合,进行债权/收益权转让。
1.13、
收益率:天财宝根据每日债权组合/货币基金组合中的债权构成,计算得出该债权组合的当日年化收益率。
1.14、
债权/收益权转让通知:为保障债权/收益权转让之合法效力,甲方购买天财宝产品后,不可撤销的委托乙方对原债权人发送债权/收益权转让通知书。
1.15、
月:指自然月。
1.16、
日:指自然日。
第2条、余额生息服务的方式
2.1、
为更大程度的保障甲方利益,避免天财宝当日发布的产品被全部购买完毕导致甲方无法购买并享受相关收益之风险,天财宝为甲方提供余额生息服务,即甲方在天财宝充值成功后,将视为已在天财宝购买货币基金产品组合/份额。
2.2、
期限:自甲方加入天财宝服务起至甲方退出天财宝服务止。
2.3、
收益:历史年化收益1%。
2.4、
余额生息方式: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2.41、
购买天财宝债权组合产品前:甲方在天财宝成功充值后,乙方将其享有的货币基金组合/份额以债权/收益权转让之方式转让给甲方,该种转让并不会对甲方购买天财宝其他产品产生任何限制,若甲方购买天财宝其他产品的,当甲方点击购买时,乙方会将甲方享有的货币基金产品组合/份额以债权/收益权转让之方式转让给天财宝其他注册用户。
2.42、
购买天财宝债权组合产品到期后:甲方在天财宝购买债权组合产品到期后,乙方将债权/收益权以债权/收益权转让之方式转让给天财宝其他注册用户后或乙方协助甲方将到期资产与对应的资产方进行结算后,向甲方结算收益,同时,乙方将其享有的货币基金产品组合/份额转让至甲方,甲方在提现前可继续享受余额生息服务。
2.5、
收益计算方式:天财宝每日24时以甲方账户享有的产品组合予以结算。
第3条、天财宝服务的方式、期限及金额
3.1、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天财宝平台上不时的对甲方购买的相关产品所对应的资产进行债权/收益权的重组及匹配。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若甲方在天财宝平台购买的相关产品到期或依据天财宝相关规则甲方提前终止相关产品协议的,甲方将授权乙方将甲方持有的债权/收益权以债权/收益权转让之方式转让给天财宝其他注册用户,因债权/收益权转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3.2、
期限:天财宝服务的期限,自甲方同意本协议起至退出服务止。
第4条、提现规则与提现费用
4.1、
当甲方发起提现申请,提现审核通过后,先提取收益账户的资金。若提现金额超过收益账户,乙方会转让甲方的部分债权/收益权以满足提现要求。甲方的债权/收益权将被转让给新购买用户。
4.2、
天财宝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收提现费用,当提现后可用余额不足支付提现费用时,不足部分将从提现金额中扣除。
4.3、
如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天财宝有义务代为扣缴甲方因参与天财宝所获得的收益的相应税款,则天财宝有权从支付给甲方的提现金额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并缴付给税务机关。
4.4
对于未发生购买行为的大额充值后直接提现,或者带有明显恶意特征的充值提现行为,天财宝保留查证、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材料乃至冻结账户的权利,并且有权直接收取不低于5‰的充值及提现手续费。
第5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即视为其自愿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所约定的内容。
5.2、
甲方享有参加“天财宝服务”进行购买时所带来的收益,并承担参与天财宝的风险。
5.3、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委托支付机构直接从甲方账户扣划相应金额用于支付本协议项下应由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
5.4、
甲方保证其所用于购买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如果因其资金的归属及合法性问题与第三方发生争议,由甲方自行负责解决;如因此给乙方及/或债权转让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均由甲方承担。
5.5、
甲方变更账户信息、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相关重要信息,须及时通知乙方。否则,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导致甲方自身遭受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5.6、 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5.7、
甲方在资金流出、债权\收益权转让过程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不负责处理相关事宜。但是,如果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有义务代为扣缴甲方因参与天财宝所获得的收益的相应税款,则乙方有权从支付给甲方的金额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并代为缴付给税务机关。
5.8、
如果甲方出现天财宝服务内资金及债权组合的继承或赠与,必须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向乙方出示经公证的继承或赠与权利归属相关的证明文件,经乙方确认后方予协助进行债权转让,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不负责处理相关事宜。但是,如果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有义务代为扣缴相应税款,则乙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并代为缴付给税务机关。
第6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甲方进行服务。
6.2、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完成退出服务,并有权据以代收相应的提现费用。
6.3、
乙方须对甲方信息、资产情况及其他服务相关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6.4、
在甲方与乙方关系存续期间,当债权转让人发生违约行为时,乙方须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及时催收和追讨。
6.5、
乙方接受甲方的授权,并委托支付机构直接从甲方账户扣划相应金额用于支付本协议项下应由甲方支付的提现费用。
6.6、
为保证乙方能够更好的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在此不可撤销的向乙方作出如下授权:
代甲方在天财宝网站上确认购买债权组合、债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6.7、
为保证甲方的购买资金能够成功购买债权组合,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的授权,委托支付机构代为划转相应金额。
6.8、
加入天财宝服务期间内,乙方依甲方的授权对甲方已购买产品项下所对应的资产进行债权重组及匹配时,时间上无任何限制。
6.9、
如果甲方提出查阅或使用其购买所对应的债权转让人债权转让文件,则可联系乙方,甲方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乙方处查阅,乙方予以配合。
第7条、服务计划资金的回收管理
7.1、
在甲方参与天财宝服务期间内,乙方有义务支付甲方在天财宝购买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益。为便利、统一地回收资金,加入天财宝服务期间内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的授权,委托支付机构代为划转甲方在天财宝服务期间内应得的收益(如有)。
第8条、风险揭示
天财宝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甲方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一定程度的损失,甲方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8.1、
信用风险:如果基础债权的交易对手或者发布基础债权的平台发生信用违约,则可能影响投资收益,甚至致使甲方投入天财宝的本金受到损失。乙方将通过为债权转让人选择最为适合方为交易对手、选择较高信用级别的信用债权进行投资等方式力求降低信用风险。但是,乙方对基础债权风险的评估仅基于基础债权的对手方自行披露的信息以及发布该等基础债权的平台所公布的公开信息,乙方或者债权甲方均未对基础债权进行任何独立全面的尽职调查。如果基础债权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础债权发布平台出现违约(例如拒绝支付到期的偿还的债务),或者基础债权的对手方或者发布平台披露的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都有可能导致甲方参与天财宝的资金损失和收益变化。甲方所能获得的最终投资收益以乙方根据本协议实际支付的为准。
8.2、
市场风险: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债权甲方所投资的基础债权的市场价值可能下跌,影响天财宝收益。天财宝将通过控制债权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来管理市场风险。
8.3、
管理风险:乙方一直遵循并相信将会继续诚实、信用、谨慎、有效地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职责,但是如果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乙方及/或债权转让人需要获得特别的资格或资质方可经营本协议下的服务,而乙方及/或债权转让人受限于届时的实际情况和限制无法取得该特别的资格或资质,导致乙方在本协议和天财宝存续期间无法采取相关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合理措施以继续提供本协议下服务并履行相应职责,则届时乙方有权经提前一日通知甲方后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结算甲方已购账户和收益账户截至该提前终止日为止的剩余本金和投资收益,并在根据本协议扣除相关费用和税费后将余款退至甲方的余额账户。
8.4、
信息传递风险:天财宝和本协议存续期内,甲方应始终关注乙方平台所载明和发布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5、
流动性风险:天财宝通过系统的债权转让机制实现甲方流动性需求。
8.6、
对于本协议合作所需的任何批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未能作出、或者任何该等重要的批准被暂扣、吊销或撤销;或者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因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与本协议项下产品有关的产品、技术被监管机构认为非法并予以叫停的;或会导致本协议下所涉及之合作不为法律所允许的任何其他情形;或者超出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事件。
8.7、
其他风险:如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
第9条、法律适用及管辖
9.1、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9.2、
争议管辖。各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0条、其他事项
10.1、 甲方在天财宝站对本协议进行操作成功确认时,即视为接受本协议条款内容并受此内容之拘束。
10.2、 本协议经甲方在天财宝站以线上点击确认的方式签署时成立生效。本协议各方委托中企明道征信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电子信息和数据电文。
10.3、 本协议未予约定的事项适用《天财宝用户服务协议》之约定。